{ "budget": [ {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2, "項": 205, "款名": " 罰款及賠償收入", "項名":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3, "項": 165, "款名": " 規費收入", "項名":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225,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223,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款名":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項名":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1,174億8,452萬7千元,減列:" } ], "case": [ { "序號": "一",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王定宇;林昶佐;劉世芳;羅致政;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軍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基於其「職」之身分而生,退休後其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消失,政府雖本於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職責,另以行政院函令准其比照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欠缺法源依據。復揆軍公教人員月退休所得,目前擇領月退休金仍有待政府照護之薪資微薄者占少數,政府繼續以照護義務為由,持續保留可比照現職人員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之作法,顯已失其原意。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清寒榮民子女辦理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以下就學補助,由公務預算編列304萬元,大學(含專科4、5年級)以上就學補助2,250萬元、獎學金351萬元由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支應。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難,對於退除役官兵子女全面性的教育補助之行政函令不僅逾越法律授權,同時易產生對特定職業別過度照顧之不良觀感,實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及國家資源分配之正當性。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人事費」中「退休退職給付」預算編列15億1,977萬1千元,減列8億0,042萬元。" }, { "序號": "二",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王定宇;劉世芳;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現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央及地方政府年需經費約17億餘元。106年度中央政府分別於銓敘部統籌編列1億4,170萬4千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8億0,042萬元、教育部編列9,100萬元,合計10億3,312萬4千元。惟一般民眾薪資水準遲遲無法提升,而退休軍公教退休所得已有所改善,不問所得高低,一律發給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不合理。以目前國家財政困難,且教育部對於弱勢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相關之就學或助學措施,尚訂有家庭所得、不動產價值等補助標準,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亦應考量其必要性、合理性與公平性。爰此,106學年度起,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應以「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以及士官長以下並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軍人」為發放對象;106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編列之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經費,應配合調整減列。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費」預算編列8億0,042萬元,減列6億5,835萬元。"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徐志榮;江啟臣;呂玉玲;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下編列各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臨床教學與研究之獎補助費10億2,503萬4千元,依說明係辦理各院之教學研究計畫經費,惟各院投入教學訓練之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等付之闕如,各總院、分院如何分配研究經費、教育訓練經費之標準、比例亦無從得知。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下「各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臨床教學與研究」預算編列10億2,503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羅致政;王定宇;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臨床教學與研究,計畫內容與過去效益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下「各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臨床教學與研究」預算編列 10億2,503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羅致政;劉世芳;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王定宇",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皆編列上億元經費補助3所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從事重大醫學研究,惟未對每年研究計畫及執行成果提出說明與檢討。又106年度編列「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目之預算金額與前2年度完全相同,研究計畫內容說明大同小異,顯然醫學研究態度過於保守僵化。榮民總醫院為國家級醫學中心,具有臨床服務、教學及研究3大任務,業務十分重要,本計畫理應採取具體作為,鬆綁規定、提供條件,積極推動產學合作,促進台灣生技產業發產。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下「各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臨床教學與研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0億2,503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江啟臣;呂玉玲;徐志榮;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預算編列4,060萬1千元,其中獎補助費部分編列3,920萬元。查106年為首批志願役服役滿4年未留營者之退役年限,預計退役人數將較往年增多,然106年度就學獎助之補助人次卻較105年減少(105年補助1,562人次、106年補助1,250人次),補助費用則由每人次2萬元調高至每人次平約3萬元計列。經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稱將其他經費編列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安置基金),然而安置基金與公務預算之就學補助規範二者並不相同,且安置基金所受之監督、經費之運用與公務預算亦不相同,如此之編列方式是否妥適,應予檢討。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預算編列4,060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羅致政;王定宇;陳亭妃;趙正宇",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社會企業正急於用人之時,求才若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鼓勵退除役官兵投身企業,並藉此習得一技之長,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預算編列4,060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羅致政;王定宇;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由於歷年來人數呈現下降趨勢,其效益說明未臻明確;又為配合募兵制推動,就學服務納入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適用人數將大幅增加。故此,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40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過去執行成效與未來執行規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4",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蔡適應;羅致政;林昶佐;陳亭妃;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2目預算說明第2-(2)點,其科目用途包含補助中低(低)收入戶之退除役官兵就學生活津貼,按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6條所定,每人每月5,900元,每年共計7萬800元,本科目預算說明指出預計補助24人次,共計170萬元,然卻未敘明24人之推估基礎為何。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之「獎補助費」中「 對學生之獎助」預算編列3,92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三",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馬文君;呂玉玲;徐志榮", "連署人": "", "內容": "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國僅有1處位於桃園市之職訓中心,其職訓中心自辦職業訓練成本(平均每人為1萬7,319元)高於委外職訓成本(平均每人為7,636元),因而遭人詬病,且近年來訓練量皆未達六成,然106年度編列預算卻大幅增列,實有預算浮編之嫌。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術訓練」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105萬3千元,凍結1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玉玲;江啟臣;徐志榮;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提供榮民完善醫療服務,推動「醫養合一」政策,期能提升有限醫療資源之運用效益。惟該政策之逐級轉診機制功效未能發揮,較少比例之榮民願意至榮家保健組門診,對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亦待加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檢討改善,以提升資源整合成效,減少醫療資源浪費。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預算編列104億3,450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榮民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體系門診,仍以榮民總醫院就醫人次比率最高,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並未發揮功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提供榮民(眷)預防保健、急、慢性疾病醫療與長期照護之周全醫療照護,其所屬16所榮家保健組(第1級)、12所榮民總醫院分院(第2級)及3所榮民總醫院總院(第3級),組成榮民醫療體系3級照護網,實施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然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榮民門診人次統計,其中超過61%榮民係至榮民總醫院總院門診,約31%至榮民總醫院分院,僅不到8%榮民至榮家保健組門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顯未發揮功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未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門診費用之30%、40%及50%,且門診基本部分負擔金額增加30元至150元,此部分需自行負擔金額係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額補助,105年度預算門診每人次係以178.694元估算,106年度已增為187.60元,增幅約5﹪。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高就診次榮民(眷)正確就醫、避免重複用藥及加強健康管理,96年即訂頒「榮民(眷)高就診次輔導專案計畫」,分階段由各榮民服務處及榮家人員、各級榮院居家護理師、各級榮院醫師協同個案管理師及地區榮民服務處人員等進行訪視及協助就醫。從100至104年度高就診次人數觀之,對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顯仍有待加強,基此,為提供榮民完善醫療服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推動「醫養合一」政策,期能提升有限醫療資源之運用效益,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之「門診補助經費」預算編列18億2,339萬6千元,及第3目項下「補助榮民健保就醫藥品及檢驗項目部分負擔費用」預算編列4億1,00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江啟臣;呂玉玲;徐志榮;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中「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預算編列32億9,193萬6千元,其中補助榮民健保就醫藥品及檢驗項目部分負擔費用4億1,000萬元,與105年數額相同。然查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估算基準,105年3月投保人數為35萬9,985人,較104年3月之投保人數36萬3,220人減少,但預付之健保醫療部分負擔卻與往年相同,應有說明之必要。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之「補助榮民健保就醫藥品及檢驗項目部分負擔費用」預算編列4億1,00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五",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蔡適應;羅致政;林昶佐;陳亭妃;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按預算說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用途之一為「外訪榮民作業1,075萬1千元」,惟查本預算科目,除預期成果第2點提及「訪視榮民(眷)120萬人次,協助解決就醫、就養、就學等問題,落實社區照顧服務」,並無進一步明確說明本預算之使用方式,且有關訪視所需之車資應已編列於國內旅費及短程車費,本業務何以需要上千萬預算,仍有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進一步說明,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43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劉世芳;羅致政;王定宇;蔡適應;鄭運鵬",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加強服務各地榮民、眷,招募「榮欣志工」隊協助關懷照顧之工作,目前計有113個隊伍,並編列補助服務組組長、服務員訪查交通及誤餐費用。然查有少數服務組組長、服務員,未依政府機關應行政中立之原則,以職務之便,為特定政黨組織服務,甚為不當。故此,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 9,556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羅致政;蔡適應;王定宇;劉世芳;林昶佐;陳亭妃;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社區服務組長共編有397人每人月約20,008元,服務員6人每人月約3,350元,共計9,556萬元。過去社區服務組長屢有介入特定政黨活動,更淪為其掌握榮民眷的橋樑及工具,每逢選舉便協助特定政黨競選等行政不公情事,且沒有按表訪視榮民,但訪視表照樣登錄等相關之檢舉。然預算計畫名稱為「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本應將該管業務回歸志工本質,實不該當月薪發放,且社區服務組長之遴選辦法、考核淘汰、任期制度等作法缺乏明確之說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加強管理,並研擬規範報告。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 9,556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馬文君;江啟臣;徐志榮",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提升訪視關懷作為、運用服務人力,編列相關預算支應費用。惟經查抽樣69員104至105年退役人員,僅11員接獲社區服務組長訪談,與志工及服務團隊關鍵績效指標值差異甚大。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9,556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4",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蔡適應;羅致政;林昶佐;陳亭妃;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按預算說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中「其他補助及捐助」用途為地區志工訪查交通、誤餐補助費,按服務組長397人,每人月約20,008元;服務員6人,每人月約3,350元,計需9,556萬元。其中服務組長部分,每人月20,008元已達現行之法定基本薪資,若服務組長身分、實際從事工作內容及時數屬志工性質,應無需領取此一數額,又若服務組長實際從事工作內容及時數確實接近全職工作者,則有假補助真僱用之嫌,嚴重違反人事及預算編列規定。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中「其他補助及捐助」預算編列9,556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上述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5",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王定宇;林昶佐;陳亭妃;羅致政;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新聞報導指出,104至105年初的選舉活動期間,有立法委員檢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地方輔導員,協助特定政黨競選,違反行政中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國家部會,不應替單一政黨服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更應全面主動清查現有聯繫系統中是否尚有相關情事,不應被動等待檢舉反應。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中「其他補助及捐助」預算編列9,556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七",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羅致政;王定宇;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因依國防部提供輔導年限之退除役官兵數為5萬8千餘人,增加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申辦榮民急難救助及三節慰問人數,然而,辦理輔導年限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核認數並不如預期,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億1,40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羅致政;王定宇;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單身亡故榮民喪葬及遺產管理,其計畫內容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喪葬及遺產管理作業」預算編列 291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劉世芳;林昶佐;陳亭妃;王定宇;羅致政;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立法委員曾指出,目前台灣有12萬榮民孤墳無人管理納骨,狀況堪憂。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報告中「友善殯葬服務,精實遺產管理」,提及辦理在台無繼承人之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似乎與事實有些許相左。機關應同時協助下葬與安置,方能傳達國家照顧英靈之敬意。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喪葬及遺產管理作業」之「業務費」預算編列 291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蔡適應;林昶佐;羅致政;王定宇;劉世芳",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國內退伍軍人團體辦理各項活動與交流費用,其計畫內容與過去效益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 32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呂孫綾;蔡適應;王定宇", "連署人": "", "內容": "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退休軍人之社會團體,其活動計畫多涉及私人聯誼、參訪性質,缺乏社會服務、照顧弱勢之精神,恐有違反「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之情形,亦偏離社會之期待,主管機關應修正補助標準、嚴格審核,並積極輔導推修軍人之社會團體正向發展,貫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精神。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 32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羅致政;呂孫綾;蔡適應;林昶佐;王定宇;劉世芳;陳亭妃", "連署人": "", "內容": "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退伍軍人社團等經費,說明未提及補助那些團體及金額,國家每年編列龐大預算照顧退伍軍人福利,理應擴大參與及關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提供補助標準、對象、成效評估之報告。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 32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4",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呂孫綾;蔡適應;林昶佐;羅致政;陳亭妃",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隨時代之進展,我國國軍已逐步邁向、達成軍隊國家化。與此同時,退伍軍人社團亦應朝向政治中立化轉型,以成為反映退伍軍人群體意見之有機社會團體為目標,摒棄為特定意識型態進行政治動員工具之功能,特別是領受政府單位補助之登記立案之退伍軍人社團,更應忠實扮演反映退伍軍人意見之角色,避免出現替特定政治團體動員之情形發生。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作為辦理有關補助之機關,應特別注意輔導、避免上述情形發生。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2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上述情形提出檢討及未來規劃、統整過去5年之補助對象及用途,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十",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呂孫綾;蔡適應;王定宇;陳亭妃", "連署人": "", "內容": "替代役制度實施後,政府機關運用替代役情形甚為普遍,近年來政府機關運用替代役人數逐年攀升,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例,104年度核配數(社會役加環保役)為660人,至105年度成長至720人,有逐年升高的趨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就業安置率近年逐年下滑,卻擴大替代役的運用,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安置互相牴觸。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把替代役當作短期便宜人力,更是傷害政府機關運作的穩定性,宜逐年下修需求數。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幹部在職及役男替代役訓練」之「業務費」預算編列 407萬7千元,凍結1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江啟臣;呂玉玲;馬文君;徐志榮",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預算較105年度所編8,488萬3千元增加1,121萬元,主要增加於設備及投資部分,包括購置就學、就業、職訓外展服務工作所需平板電腦73萬4千元、汰換個人電腦570萬元。然數量不明,105年預算書尚標明欲汰換之數量266台,但106年卻規避未寫;資料庫加密系統533萬元,其必要性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預算編列9,609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王定宇;羅致政;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政府財政拮据,各項預算應以撙節為原則,爰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預算編列9,609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馬文君;徐志榮;呂玉玲",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之「設備及投資」預算較上年度增列1,345萬6千元,用途說明未臻詳盡,無從探究預算編列之急迫性,為撙節政府財政,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5,789萬6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4",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包含各類資訊軟硬體更新、汰換或跨年度計畫賡續辦理所需之費用。經查有以下幾點疑義,說明(1)汰換本會刀鋒伺服器1項,已於105年度編列495萬2千元,為何106年度仍須編列510萬元;說明(4)汰換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機構雷射印表機323萬7千元、說明(7)汰換本會所屬服務、安養機構個人電腦570萬元及說明(8)購置就學、就業、職訓外展服務工作所需平板電腦73萬4千元等各項設備汰換、購置支出,皆未標明購置單價及數量,為求預算編列之完整清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就上述情事具體說明。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編列5,789萬6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玉玲;江啟臣;徐志榮;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多年,復以其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隨著清理期程延宕,清理費用及利息費用之增加,將使累積虧損更形惡化,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全數變賣,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3億6,829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呂孫綾;蔡適應;王定宇;劉世芳", "連署人": "", "內容": "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經兩次展延後至106年底,進度不斷延宕,截至105年7月底仍有8筆土地及建物、6家國內轉投資事業、4項國外業務、2處局部民營化、7項工業區業務及70件爭訟案件待清理,且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全數變賣,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研擬妥處方案。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預算編列 1億6,587萬9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羅致政", "連署人": "", "內容": "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清理期程持續延宕,行政院於98年11月1日核定榮民工程公司以切割營造業務與民間投資人亞翔工程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之方式民營化,留存業務依行政院99年5月24日核定之「民營化未隨同移轉業務清理計畫」,預計清理至100年底。嗣因清理進度未如預期,經行政院於101年11月26日核定展延清理期程至103年底。其後又以清理業務未完成,報經行政院於104年1月19日核定第2次修正計畫,展延至106年底,清理期程持續延宕。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之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執行概況表,截至105年7月底仍有8筆土地及建物、6家國內轉投資事業、4項國外業務、2處局部民營化、7項工業區業務及70件爭訟案件待清理,允宜加強清理進度及控管,以免期程再次延宕。再者,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累計虧損嚴重,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該清理計畫截至104年底累計虧損221億8,347萬2千元,105年截至7月底累計虧損仍有217億9,456萬元。另該計畫自清理以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截至105年7月底已補助該計畫累計虧損8億0,922萬4千元;補助安置基金代舉借款利息實際數則為5億3,621萬9千元。該計畫截至105年7月底仍有279億6,845萬2千元融資性負債待清償,尚無法償還安置基金代舉借之73億餘元款項,潛藏債務頗為龐大。綜上所述,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復以其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隨著清理期程延宕,清理費用及利息費用之增加將使累積虧損更形惡化,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全數變賣,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研擬妥處方案。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6,587萬9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4",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劉世芳;林昶佐;陳亭妃;王定宇;羅致政;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復以其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隨著清理期程延宕,清理費用及利息費用之增加將使累積虧損更形惡化,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全數變賣,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研擬妥處方案。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6,587萬9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5",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徐志榮;江啟臣;呂玉玲;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係行政院於98年核定榮工公司的留存業務,依行政院99年5月24日核定之清理計畫,預計清理至100年底,但是100年底卻未能完成清理。行政院復於101年11月26日核定展延清理期程至103年底,惟103年底依舊無法清理完畢;行政院又於104年1月19日核定展延計畫,展延至106年底。該項清理計畫自99年起已3度辦理展延,迄今未予結案,顯見行政效率低落、未能積極辦理,相關負責官員更是督導不周、連年浪費國家公帑,敗壞國家財政紀律,實不可取。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6,587萬9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6",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榮民工程公司奉行政院核定,切割核心營造業務與民間投資人合資成立民營化新公司,並於98年11月1日完成民營化,其餘未隨同移轉之業務、資產及負債則留存榮民工程公司賡續清理至完結。而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則於99年經行政院核定「榮民工程公司民營化未隨同移轉業務清理計畫」,預計清理於100年年底。惟近年清理進度落後,其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而隨著清理期程延宕,清理費用及利息之增加將使累積虧損更形惡化,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使全數拍賣,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0至104年度共填補6億9,002萬8千元,加計105年度編列1億1,919萬6千元,合計8億0,922萬4千元,又於106年度編列1億6,587萬9千元,無法預估整體清理期程與逐年預定績效,卻又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宛若無底洞。為確實落實清理計畫,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6,587萬9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馬文君;徐志榮;呂玉玲",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每年皆編列數億元經費補助各榮總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病床,然大多數榮總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恐形成資源浪費。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之「獎補助費」中「對特種基金之補助」預算編列16億5,947萬6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議以實際住院每日人次方式補助,有效運用資源,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江啟臣;呂玉玲;馬文君;徐志榮",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對特種基金之補助」預算編列16億5,947萬6千元,用於補助各榮總分院執行公共衛生政策、補助各榮總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維護作業經費90年度起自銓敘部移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辦理所屬醫療機構退休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退休撫卹金、補助樂生療養院寄醫榮民醫療照護費用等。然查多數榮總分院開設之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占床率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維護同時又編列費用補助轉型護理之家,兩者資源配置是否重疊,不無檢討之處。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之「獎補助費」中「對特種基金之補助」預算編列16億5,947萬6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江啟臣;呂玉玲;馬文君;徐志榮",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公費就養及醫療補助」預算編列324萬元,用於補助各榮總分院收容被棄養一般民眾及榮民(遺)眷精神病患所需伙食費250萬5千元,補助回台未滿6個月或未具健保資格之榮民、清寒榮民外籍或大陸配偶就醫醫療補助39萬8千元,公費就養榮民入住榮家防疫檢驗(查)33萬7千元。經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106年補助各榮總分院收容被棄養一般民眾及榮民(遺)眷精神病患所須伙食費編列依據,係以103、104年補助情形推估,平均每人每年補助金額2萬8千元(每人每日約76元),預估補助137人、計383萬6千元;而106年預算編列數係以105年預算數為基準進行統刪,爰編列250萬5千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預算數額不足以支付實際需求之情形下,是否妨礙業務之執行及對人民之照顧,不無疑義。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之「獎補助費」中「公費就養及醫療補助」預算編列324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江啟臣;呂玉玲;馬文君;徐志榮",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醫療照護」項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預算,其中配置每月照顧服務員626人,計需2億4,053萬1千元。然查105年以同樣之預算數額編列配置照顧服務員卻有665名,人員與經費如何計列,應予說明。又經統計,105年7月各榮總分院公務病床照顧服務員僅579名,然公務病床佔床率低,又逐漸轉型護理之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編列相關預算時之計算標準,是否搭配政策整體考量,應有再說明之必要。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編列3億3,449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劉世芳;羅致政;王定宇;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政府正推動長期照護10年計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榮民照護體系為其中重要一環,應就未來如何配合長期照護政策詳加說明,然預算說明未臻詳盡。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9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預算說明第1-(2)點敘明,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以每5床應有1名照顧服務員之比例計算,及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配置每月照顧服務員626人,計需2億4,053萬1千元。惟經查105年度同一預算科目,配置每月照顧服務員人數卻為665人,人數有所差異,所需費用卻一模一樣,實有違預算核實編列精神之虞。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2億4,068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十五",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馬文君;江啟臣;徐志榮",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加強提高榮民醫療體系衛材集中採購率,以降低營運成本,提升醫療能量,鑑於平均集中採購率由104年的42.38%到105年降至29.05%,成效反逐年遞減。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各級榮民醫院營運督導管理」預算編列329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馬文君;徐志榮;江啟臣", "連署人": "", "內容": "106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安養養護工作編列業務費7億5,684萬元,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家委外醫護人力待遇太低留用不住,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竟以缺額狀況下已能滿足榮家照護能量為由,刪減106年度各榮家勞務外包醫護人力員額需求1至3員不等,將嚴重影響榮民傷病與身心障礙之就養與安養照護品質。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億5,684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玉玲;江啟臣;徐志榮;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16所榮家相關業務經費7億5,684萬元,以維護榮民權益,落實服務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落實服務照顧榮民,對無法自行管理財物或保管財物有安全疑慮之榮民,提供重要財物代為保管服務,並定有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惟部分榮家保管臨時支用金超過規定限額,為避免肇生財物管理風險,應宜檢討改進。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億5,684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羅致政",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編列84億5,620萬1千元,作為16所榮家辦理全供給制方式公費就養,及部分供給制方式自費就養所需經費。104年榮民輔導統計要覽指出,安置就養分為全供給制 (公費),及部分供給制(自費),凡申請且符合就養安置條件者,公費榮民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進住榮家或自行外住,自費榮民則自付服務費住進榮家。隨著中國來臺榮民逐漸年老及亡故,公費就養榮民由95年之8萬9,964人,逐年遞減至104年之4萬6,680人,其中外住就養者,由7萬7,500人逐年遞減為4萬0,680人,內住榮家則由8,239人減為4,875人。故公費就養榮民乃以外住居多,其照顧係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負責。查內住榮家人數逐年遞減,空置床位增加,就養榮民外住人數偏高,允宜瞭解其需求,並提升入住各榮家誘因。據統計,就養榮民安置各榮家之人數,95年度尚有1萬0,292人,至105年7月底已減為6,624人,呈逐年下降趨勢。然人數減少主要為公費就養之內住榮家榮民,自費安養人數各年度皆維持約2千人左右。隨安置各榮家之就養榮民人數減少,各安養機構開設床位數亦由95年之1萬1,525床減為105年7月底之7,980床,空床數有1,356床。然若以95年度之空間及開設床位為基準,則有近4,901床空位。為滿足榮民(眷)安置需求,各榮家分別設有安養、失能養護、失智養護及夫妻房等不同類型床位,目前除配偶可併同榮民安置外,自103年起將安置對象擴及榮民之父母。另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外住就養榮民3萬8,873人,其中有眷3萬5,911人、單身2,962人,渠等年歲漸高,專業照顧需求增加,復以近年來榮家持續辦理設施整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經由各地加強宣導並瞭解渠等需求,以提升入住榮家誘因,落實服務照顧榮民暨有效運用榮家資源。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億5,684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劉世芳;林昶佐;陳亭妃;王定宇;羅致政;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預算書第66頁列出馬蘭榮家等補照罰鍰290萬6千元,金額龐大,但未說明細節內容與被裁罰原因,且亦不見相關新聞,不利立法院監督。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6億6,429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羅致政",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維護榮民權益,落實服務照顧,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對無法自行管理財物或保管財物有安全疑慮之榮民,提供重要財物代為保管服務。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截至105年7月底所屬榮家及榮民服務處共代管1,096位榮民重要財物,包含487張定存單,金額計5,844萬4千餘元;160本存摺,存款計3億7,270萬餘元;新臺幣現金2,770萬1千餘元、歐元6,300元、美金2,000元、舊臺幣11元及提款卡81張。另依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第7點「保管方式」(一)規定略以,臨時支用金以3,000元為限,由負責支用單位統一保管。惟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之調查統計資料,新竹、佳里、花蓮及白河等4所榮家保管榮民臨時支用金,有100位金額超過前揭3,000元限額之規定,4所榮家超限比率分別為52.04%、17.83%、39.29%及4.82%,保管個人臨時支用金最高金額約介於1萬2千元至7萬元間,恐肇生財物管理風險。綜上所述,為落實服務照顧榮民,對無法自行管理財物或保管財物有安全疑慮之榮民,提供重要財物代為保管服務,並定有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惟部分榮家保管臨時支用金超過規定限額,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6億6,429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十八",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劉世芳;羅致政;王定宇;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政府財政拮据,各項預算應以撙節為原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安養機構之辦公及事務機器費用預算編列2,052萬8千元,似有偏高之虞。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2,316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十九",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徐志榮;江啟臣;呂玉玲;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薪給」預算編列608億5,827萬2千元,雖該項給付係依法辦理,惟發給人數仍應核實精算,爰凍結5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王定宇;林昶佐;劉世芳;羅致政;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工作計畫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分支計畫編列退除役官兵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以下簡稱優存補貼)204億6,419萬8千元。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2016年9月22日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表示,8月1日就任的12名轉投資事業高階經理人,其中7名軍職退役人員都已簽署停領18%優存切結書。另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退除役官兵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32條規定已轉(再)任該會暨所屬機構 ,105年度截至7月底仍續支領優存補貼者有144人、補貼1,278萬1千元;依同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已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權利,105年度截至7月底仍辦理優存補貼者,有17人、補貼247萬2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104年度軍職人員退伍轉(再)任公職人員(不含拒提供資料者)續領取18%優惠存款利息計3,606人、金額4億4,462萬5千餘元。另104年決算審查報告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因實際辦理退除役人數未如預期剩餘數高達29億9,842萬5千元,顯見該筆預算金額顯有高估,實應減列。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獎補助費」中「差額補貼」預算編列210億2,848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劉世芳;林昶佐;陳亭妃;王定宇;羅致政;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退除役官兵已轉(再)任公職、已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權利者,仍續享受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與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規範標準不一,未符公平原則。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獎補助費」中「差額補貼」預算編列210億2,848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二十一",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書說明,「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服務與管理」用途為「辦理單身宿舍管理等作業費」預算編列270萬5千元。經查105年度科目預算編列數額與106年度相同,惟105年度之預算說明為「辦理退員作業所需印刷費等270萬5千元」,令人不解本預算科目之實際用途,有違預算應詳實編列之精神。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服務與管理」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27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二十二",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劉世芳;林昶佐;陳亭妃;王定宇;羅致政;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預算編列國軍在台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慰問金,係依據國防部93年2月17日(93)睦眺字第02269號修頒「國軍在台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人事處理作業要點」辦理,惟國防部迄今無是項人員核定案件。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國軍在台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慰問」之「獎補助費」中「獎勵及慰問」預算編列50萬元,全數凍結,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核定案件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二十三",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職訓中心,其自辦或委外之職業訓練就業率(約六成),近年來雖漸有增長,卻仍低於勞動部各區職訓中心一般職訓就業率(約近九成),且多有退除役官士兵於職訓所學與其在役期間之專長無法相互配合、相輔相成之情事,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同國防部進行通盤檢討,就屆退官士兵,針對其在役期間受訓獲得之專長,諸如工程、化工、機械維保操作等,可與民間企業人才需求相符相近之部分,提供其將技術技能轉用於民間需求之必要訓練,促使軍民人才流通、改善退役官士兵就業求職狀況。" }, { "序號": "二十四",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近年訓量均未及六成,其自辦訓練年最大訓量約3,190人次,早已無法滿足榮民榮眷職訓需求而需委外辦理,配合募兵制推動納入輔導短役期官兵後恐將更顯不足,亟待妥善規劃。職訓中心101至104年度每年自辦訓量介於1,320人至1,857人之間,各年度實際訓量占最大可訓量比率約介於41%至58%之間,105及106年度分別規劃訓練1,618人(51%)及1,805人(56.58%),均未及六成,自辦訓練成本高於委外職訓,近年來就業率雖有提升,惟仍落後勞動部各職訓中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104年度其職訓中心自辦職業訓練成本平均每人為1萬7,319元、委外訓練為7,636元,而各地榮民服務處委外訓練為5,469元,職訓中心自辦訓練成本顯高於委外訓練。就訓練成果觀之,職訓中心自辦職訓之就業率由101年度之50.83%,逐年增加為104年度之67.50%;委外就業率亦從101年度之57.20%,至104年度增為60.02%,榮民服務處委外就業率則由101年度之47.70%,至104年度增為68.85%,整體就業率雖有提升,惟仍低於勞動部各區職訓中心一般職訓就業率之至少在87%以上。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含安置基金)編列上億元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術訓練經費,然其職訓中心近年訓量均未及六成,自辦訓練成本高於委外職訓,近年來就業率雖有提升,惟仍落後勞動部各職訓中心,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加強持續提升就業率。" }, { "序號": "二十五",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玉玲;江啟臣;徐志榮;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業務,106年度(含安置基金)編列上億元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術訓練經費,然其職訓中心近年訓量均未及六成,自辦訓練成本高於委外職訓,近年來就業率雖有提升,惟仍落後勞動部各職訓中心,允宜加強辦理,以持續提升就業率。" }, { "序號": "二十六",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江啟臣;呂玉玲;馬文君;徐志榮",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訓中心自辦訓練年最大訓量約3,190人次,101至104年度每年自辦訓量介於1,320人至1,857人之間,各年度實際訓量占最大可訓量比率約介於41%至58%之間,105及106年度分別規劃訓練1,618人(51%)及1,805人(56.58%),均未及六成。查其自辦訓練成本高於委外職訓,近年來就業率雖有提升,但仍落後勞動部各職訓中心,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持續加強辦理,以提升就業率。" }, { "序號": "二十七",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為提升募兵制誘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行政院核定自105年3月1日施行「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將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就學、就業、就醫輔導及服務照顧對象。為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之公務預算及安置基金於各項輔導業務新增經費合計達2億1,868萬1千元。惟經查(一)近年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就業安置能量已漸萎縮,推介至私人企業就業已漸成為該會就業輔導工作重要之一環;(二)近年新增推介就業之榮民中,軍官比率高於士官兵,恐不利募兵制推動。綜上所述,國軍士官、士兵不論在每月薪資所得、行(職)業社會地位及退除役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業安置資源上都顯較軍官居於劣勢,再者,依國防部提供國軍人力結構配置,現役志願役士官、士兵占志願役國軍比率達76%,而101至104年度退除役志願役士官、士兵亦占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總數79%,士官、士兵為志願役官兵主力,亦應為就業輔導重點,為提升募兵誘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未來允應持續加強對志願役退除役士官、士兵之就業輔導。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此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釐清說明。" }, { "序號": "二十八",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目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業業務中軍官比率仍遠高於士官兵,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予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資料,2012至2015年間,整體就業輔導中,會內安置部分軍官占87.86%,士官兵僅12.14%,會外安置部分軍官占55.35%,士官兵占44.65%,整體而言,軍官成功就業輔導安置比率仍高於士官兵,惟募兵制之成功推動,有賴於基層士官兵志願役招募情形,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進一步檢討目前就業安置之作為,改善目前「重軍官、輕基層」之弊病,以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志願役士官兵。" }, { "序號": "二十九",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劉世芳;王定宇;蔡適應;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近年推介就業之榮民,不論會內會外,退除役士官、士兵人數比例皆低於軍官。士官、士兵乃軍中基層骨幹,而101至104年度退除役志願役士官、士兵亦占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總數79%,為提升募兵誘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持續加強對志願役退除役士官、士兵之就業輔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 "序號": "三十",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王定宇;劉世芳;羅致政;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甄選推薦就讀校院作業要點」、「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等相關業務。查該項業務,除關係募兵制未來成敗,且影響國家人力資源之整體提升,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儘速與國防部協調,針對在營國軍人員、即將屆退國軍人員以及退除役官兵於就學、職訓各項目作必要之需求調查,再提出總體精進規劃檢討,並報請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說明,以利國家整體人力資源之培訓與整合。" }, { "序號": "三十一",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王定宇;劉世芳;羅致政;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人力素質,強化職技專業訓練,促進多元就業機會,歷來均將「退除役官兵推甄考選錄取率」列為關鍵績效指標,104年度為92.7%,105年度為95.2%,106年度增至96.8%,看似不斷提升,惟對照同年度大學指考錄取率,103學年度為95.7%,104學年度為95.6%,105學年度已增至97.7%,換言之前述「退除役官兵推甄考選錄取率」目標值顯然略低,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參考近年推甄考選錄取率,每年檢討調整目標值。" }, { "序號": "三十二",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學輔導業務之榮民就學學雜費及獎學金補助原皆由公務預算編列,但自104年度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是否需檢附適性評量及以就業為導向之讀書(就業)計畫作為劃分原則,凡檢附資料者,其補助經費以安置基金支應,未檢附者則由公務預算支應。另補助榮民、榮眷參加大專院校進修及推廣教育及學分班補助,原皆由公務預算編列,但自103年度起,榮民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補助經費,改由安置基金編列;榮眷進修補助則改由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但榮民榮眷基金會會106年度未編列該項補助。此外,前述就學學雜費及獎學金補助、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補助過往及現行由公務預算支應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皆界定其為「就學輔導業務經費」,然由於安置基金設立宗旨主要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故其改由安置基金支應之經費則界定為「就業輔導經費」。綜上所述,隨著政府財政日益拮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近年來竟將就學輔導業務經費分散於公務預算、安置基金及榮民榮眷基金會中編列,造成業務歸屬與程序繁雜不堪,外界亦不容易掌控其編列在哪裡的基準為何,且導致外界不易監督與檢視全貌。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此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釐清說明。" }, { "序號": "三十三",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王定宇;劉世芳;羅致政;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業、就醫、就養、就學、優待及救助,惟現今部分上開輔導業務所涉及之預算,如就業輔導服務、就學輔導業務、服務照顧業務等,在單位預算、安置基金及榮民榮眷基金會均有編列,頗為混淆;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收支及保管辦法」,安置基金係為籌措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長期所需基金而設,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則係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之規定,為保留退除役官兵在大陸地區繼承人權益而設,足見安置基金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性質特定,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就單位預算、安置基金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預算編列予以釐清,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 }, { "序號": "三十四",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劉世芳;蔡適應;呂孫綾;王定宇",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將業務經費分散於公務預算、安置基金及榮民榮眷基金會編列,外界不易掌握其業務全貌,應儘速將分散之業務整合,提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效能,以便立法院監督。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三十五",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業輔導業務之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事項,自102年度起,榮民榮眷基金會增加部分原由公務預算支應之日間、夜間養成班、短期訓練經費,而106年度公務預算除編列職訓中心之基本作業費用1,270萬6千元外,職訓及就業輔導費用皆由安置基金支應,然106年度安置基金於「其他業務費用」亦編列就業輔導相關經費計3億2,888萬元。隨著政府財政日益拮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近年來在公務預算辦理之業務經費與安置基金及榮民榮眷基金會,似有重複編列之虞。綜上所述,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此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釐清說明。" }, { "序號": "三十六",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6, "項": 1,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照顧業務所辦理之清寒榮民子女之就學補助,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以下係由公務預算支應,大學(含專科4、5年級)以上則由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另公務預算編列榮民、榮眷及遺眷急難救助慰問補捐助經費,而榮民榮眷基金會亦編列榮民榮眷重大災害救助經費,似有重複編列之虞。綜上所述,隨著政府財政日益拮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近年來竟將服務照顧業務經費分散於公務預算及榮民榮眷基金會中編列,造成業務歸屬與程序繁雜不堪,外界亦不容易掌控其編列在哪裡的基準為何,且導致外界不易監督與檢視全貌,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此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詳細說明。" }, { "序號": "三十七",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王定宇;劉世芳;羅致政;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三十八",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榮民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體系門診,仍以榮民總醫院總院就醫人次比率最高,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並未發揮功效:為提供榮民(眷)預防保健、急、慢性疾病醫療與長期照護之周全醫療照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16所榮家保健組(第1級)、12所榮民總醫院分院(第2級)及3所榮民總醫院總院(第3級),組成榮民醫療體系3級照護網,實施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然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榮民門診人次統計,其中超過61%榮民係至榮民總醫院總院門診,約31%至榮民總醫院分院,僅不到8%榮民至榮家保健組門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顯未發揮功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未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門診費用之30%、40%及50%且門診基本部分負擔金額增加30元至150元,此部分需自行負擔金額係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額補助,105年度預算門診每人次係以178.694元估算,106年度已增為187.60元,增幅約5﹪。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高就診次榮民(眷)正確就醫、避免重複用藥及加強健康管理,96年即訂頒「榮民(眷)高就診次輔導專案計畫」,分階段由各榮民服務處及榮家人員、各級榮院居家護理師、各級榮院醫師協同個案管理師及地區榮民服務處人員等進行訪視及協助就醫。由100至104年度高就診次人數觀之,對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顯仍有待加強。綜上所述,為提供榮民完善醫療服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推動「醫養合一」政策,期能提升有限醫療資源之運用效益。惟該政策之逐級轉診機制未能發揮功效,高就診次榮民(眷)人數仍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檢討改善,以提升資源整合成效,減少醫療資源浪費。" }, { "序號": "三十九",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羅致政;劉世芳;蔡適應;林昶佐;王定宇;陳亭妃;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高就診次榮民(眷)正確就醫、避免重複用藥及加強健康管理,96年即訂頒「榮民(眷)高就診次輔導專案計畫」,分階段由各榮民服務處及榮家人員、各級榮院居家護理師、各級榮院醫師協同個案管理師及地區榮民服務處人員等進行訪視及協助就醫。高就診次榮民(眷)由100年度之4,199人增為103年度之5,528人,104年度略減為4,859人,其中連2年皆為高就診次計由102年度之1,172人增104年度之2,112人,其中104年度高就診次之4,859 人中,確有醫療必要者1,786人,無醫療必要者236人,而不確定是否有就醫需求者則有437人,顯示國人對於醫療資源之利用觀念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工作仍有待檢討及加強。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四十",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劉世芳;蔡適應;呂孫綾;王定宇", "連署人": "", "內容": "榮民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體系就診人數經資料統計,105年1至7月有98萬5千餘門診人次,其中超過61%榮民係至榮民總醫院總院門診,約31%至榮民總醫院分院,僅不到8%榮民至榮家保健組門診,顯示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並未發揮功效。多數榮民集中之總院就診,造成醫療資源浪費,醫護品質下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提出改善計畫,並在106年度上半年將執行成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四十一",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劉世芳;林昶佐;呂孫綾;王定宇;羅致政;陳亭妃",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全國設有16所榮譽國民之家、19所榮民服務處、3所榮民總醫院及12所榮民總醫院分院,為整合所屬各機構資源及提供榮民完善醫療服務,推動「醫養合一」政策,組成榮民醫療體系3級照護網,就所屬機構進行區域或功能資源整合。經查榮民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體系門診,仍以榮民總醫院總院就醫人次比率最高,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並未發揮功效,對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仍待加強。爰此,為提供榮民完善醫療服務,提升資源整合成效,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醫養合一」政策中逐級轉診機制,與未來對於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提出檢討作為,以將有限醫療資源運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 { "序號": "四十二",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江啟臣;呂玉玲;馬文君;徐志榮",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每年皆編列數億元經費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病床,然大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又同時補助經費將公務病床轉型護理之家,在政府長照政策轉型之際,是否重複編列造成資源浪費,應予檢討。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因應長照2.0之推動,有關公務病床與護理之家之未來及因應策略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四十三",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蔡適應;呂孫綾;王定宇", "連署人": "", "內容": "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補助經費5億9,159萬1千元,惟多數分院之占床率偏低,僅少數超過八成,恐有浪費資源之嫌,宜儘速檢討改善。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 "序號": "四十四",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王定宇;劉世芳;羅致政;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每年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支應「所需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及住入榮院護理(康復)之家或榮譽國民之家之醫療費用」(該辦法第8條),惟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資料統計,各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預算病床占床率普遍不高,以105年1至10月為例,占床率超過八成者,僅桃園分院及員山分院,另玉里分院、鳳林分院、台東分院及灣橋分院等4分院,占床率均不及五成,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原因,以為爾後編列公務預算之參考。" }, { "序號": "四十五",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醫療照護」工作計畫之「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分支計畫編列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下稱公務病床)養護作業經費5億9,159萬1千元。另於「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分支計畫編列公務預算病床每月照顧服務員626人之勞務外包經費2億4,053萬1千元。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占床率偏低: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示,該會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相關規定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之公務病床養護作業費,持續收治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失能、需長期照護之榮民,入住之榮民大多屬單身、無依、經濟弱勢之失能及失智者。然由103至105年7月底12家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占床率觀之,103年度平均占床率超過八成僅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104年度則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及鳳林分院,105年截至7月底亦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員山分院與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大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部分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照顧服務員流動率偏高,允宜探究原因研謀改善;另各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所需照顧服務員係由各分院自行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招標,每月向該會結報核銷。然由各榮民總醫院分院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流動率觀之104年度流動率高於30%計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玉里及台東分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及灣橋分院等5家;105年截至7月底亦已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及灣橋分院與臺北榮民總醫院台東分院等3家流動率超過30%,與部分榮家同有流動率偏高現象。綜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每年皆編列數億元經費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病床,然大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恐形成資源浪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研議以實際住院人日方式補助,以有效運用資源。另部分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照顧服務員流動率偏高,亦應探究原因以求改善。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此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釐清說明。" }, { "序號": "四十六",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玉玲;江啟臣;徐志榮;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每年皆編列數億元經費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病床,然大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恐形成資源浪費,建請研議以實際住院人日方式補助,以有效運用資源。另部分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照顧服務員流動率偏高,亦宜探究原因研謀改善。" }, { "序號": "四十七",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王定宇;劉世芳;羅致政;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提供榮民醫療服務,於1958年即成立台北榮民總醫院,隨後並於1982年成立台中榮民總醫院,1990年成立高雄榮民總醫院,其間並陸續成立各分院,迄今有3家榮民總醫院及11家分院,病床數至2015年底,共計11,643床;惟查近20年來,因全民健保之施行,榮民榮眷至榮民醫院就診住院比例,已大幅減少,1996年尚有高達40%,至2015年底,在門診部分,榮民榮眷比例僅約21%,在住院部分,榮民榮眷比例約23%,換言之,榮民醫院服務對象,主要為一般民眾,為使榮民榮眷就醫方便,並讓國家醫療資源做最有利配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就其定位重新檢討。" }, { "序號": "四十八",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羅致政;劉世芳;蔡適應;林昶佐;王定宇;陳亭妃;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皆編列上億元經費補助3所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從事重大醫學研究,惟未對於每年研究計畫及執行成果提出說明與檢討。又105年度編列「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目之預算金額與前2年度完全相同,研究計畫內容說明大同小異,顯然醫學研究態度過於保守僵化,榮民總醫院為國家級醫學中心,具有臨床服務、教學及研究3大任務,業務十分重要,本計畫理應採取具體作為,鬆綁規定、提供條件,積極推動產學合作,促進台灣生技產業發產,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四十九",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劉世芳;蔡適應;呂孫綾;王定宇", "連署人": "", "內容": "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退休軍人之社會團體,補助計畫往往淪為私人聯誼性質,違反政府公費補助精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該加強查核、輔導補助計畫,以增進社會公益,落實退役軍人之福祉。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以達到公正、公益之精神,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五十",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王定宇;劉世芳;羅致政;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於各縣市設有19處榮民服務處,以人力不足為由,招募志願服務人員,設置組長若干人;依其遴選限制,不得有其他兼職,需以專務服務榮民為其標準,並保持行政中立為其基本要求。今竟傳出於選舉期間,少數榮民服務處未能恪遵行政中立,且志工組長還介入選舉情事。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逐一清查各處榮民服務處空間環境,是否仍有逾越行政分際情事,儘速檢討志工組長是否有其他兼職事項,日後遴選志工及組長時,應以其服務熱忱、具備與社會對話能力為考量,逐次降低志工與組長平均年齡,以上建請事項,並請於2個月內完成,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說明報告。" }, { "序號": "五十一",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利息4,668萬3千元及補助榮民工程公司虧損填補經費1億1,919萬6千元,合計1億6,587萬9千元。針對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清理計畫已多次展延,導致清理支出較預期增加,持續編列預算補助,尚非合理。為加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榮民工程公司清理作業之督導管制,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五十二",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江啟臣;呂玉玲;馬文君;徐志榮", "連署人": "", "內容": "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分支計畫編列「對特種基金之補助」1億6,587萬9千元,包括補助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款利息4,668萬3千元及補助榮民工程公司虧損填補經費1億1,919萬6千元。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又其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隨著清理期程延宕,清理費用及利息費用之增加將使累積虧損更形惡化,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全數變賣,亦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加速清理工作,並研擬處理因應方案。" }, { "序號": "五十三",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劉世芳;蔡適應;呂孫綾;王定宇", "連署人": "", "內容": "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清理計畫歷經兩次展延後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且清理費用及利息之增加,公司名下之財產恐遭變賣。清理計畫造成政府財務負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研擬106年度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在106年度上半年將執行成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五十四",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事業計27家,除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持有30%榮民製藥公司股權外,餘皆為安置基金所持有,而半數以上之投資公司係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其餘則包括客運、工程建設、製藥及投資等業務。截至105年底27家投資事業總投資金額計37億4,371萬2千元,除南鎮天然氣公司及遠東氣體工業公司持股比率低於20%外,餘皆高於20%。查以公股持股50%為界,國營事業與公私合營事業所受監督密度迵異。政府對於投資事業管理係以持股有無逾50%為分界,超過者為國營事業範疇,未逾者屬公私合營事業,二者監督管理分屬不同機制。國營事業需依預算法、決算法、國營事業管理法、審計法、會計法及政府採購法等諸多法令下接受政府規範與監督;公私合營事業則由主管機關透過派任之公股代表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法制參與事業經營管理,監督密度有顯著差異。部分轉投資事業公股持股比率控制在略低於50%、且有部分事業經交叉計算之持股比率已逾50%,恐有規避監督之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截至105年7月該會轉投資事業中,公股比率達40%~50%(不含)者計欣隆、欣桃、欣中、欣林等天然氣公司、欣欣客運、欣欣大眾、欣欣水泥、國華欣業、泛亞工程及榮民製藥等10家,其中欣欣客運(公股比率49.07%,以下同)、國華欣業(49.68%)、及泛亞工程(47.91%)等3家公司,皆係略低於50%。另經交叉計算之公股持股比率已逾50%者,則有欣嘉石油、欣欣客運、大南汽車及國華欣業,雖政府對渠等事業具實質控制力,惟仍未能納入國營事業管理範疇,接受相關法令規範及國會監督。綜上所述,國營事業係以公股持股比率有無逾50%為界,而國營事業與公私合營事業之監督密度迵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部分轉投資事業公股持股比率控制在略低於50%、且有部分事業經交叉計算之持股比率已逾50%,恐有規避監督之嫌。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 "序號": "五十五",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透過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持有轉投資事業共計27家,其中包含國華欣業(股)公司(49.68%)及欣欣客運(股)公司(49.07%)等10事業直接持股皆超過40%,另有如欣嘉石油氣(股)公司(52.17%)等4事業,計算交叉持股後皆超過50%,極有藉由規避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而逃避有關法規控管與立法院監督之嫌,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就上述情事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五十六",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劉世芳;林昶佐;王定宇;羅致政;陳亭妃;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藉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目的,係為安置榮民就業。經查部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事業公股持股比率控制在略低於50%,由於以公股持股50%為界,國營事業與公私合營事業所受監督密度迵異,上述轉投資事業恐有規避政府監督之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公股比率達40%~50%(不含)者計欣隆、欣桃、欣中、欣林等天然氣公司、欣欣客運、欣欣大眾、欣欣水泥、國華欣業、泛亞工程及榮民製藥等10家,其中欣欣客運(公股比率49.07%,以下同)、國華欣業(49.68%)、及泛亞工程(47.91%)等3家公司,皆係屬略低於50%。另經交叉計算之公股持股比率已逾50%者,則有欣嘉石油、欣欣客運、大南汽車及國華欣業,雖政府對渠等事業具實質控制力,惟仍未能納入國營事業管理範疇,接受相關法令規範及國會監督。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持股超過35%以上,足以會薦董事長、總經理之公司,安排相關人員提供書面資料並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以利瞭解安置及營運狀況。又相關公司雖未達強制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標準,惟其經營項目多屬公用事業或與民眾生活相關,允宜督促定期編製,以揭露其實踐社會責任情形。" }, { "序號": "五十七",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劉世芳;蔡適應;呂孫綾;王定宇",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部分轉投資事業公股持股比率控制在略低於50%、且有部分事業經交叉計算之持股比率已逾50%,有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嫌;部分轉投資事業內安置率逐年下滑,已低於公股持股比例,違反安置政策原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 { "序號": "五十八",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劉世芳;王定宇;蔡適應;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直接持股或交叉持股逾40%之轉投資事業設置勞工董、監事,強化公司工會權利,提升退除役官兵安置就業之福祉。" }, { "序號": "五十九",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劉世芳;王定宇;蔡適應;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轉型正義係蔡總統施政重點,其中更是重視原住民族之權利回復。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農場山莊,以前多是原住民傳統領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協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清查兩者重疊之土地,以作為今後政府施政的依據,並在半年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六十",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劉世芳;林昶佐;陳亭妃;呂孫綾;王定宇;羅致政", "連署人": "", "內容": "不論是對台灣基層棒球貢獻、挑戰美國職棒的追夢旅程,抑或是身披國家隊戰袍的幕幕動人場景。陳金鋒於105年9月18日正式退休,觀其生涯,於中華中學青棒隊效力期間與榮工棒球體系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此外,榮工系統上培養出多位叱吒各級棒球戰場,或投身棒球教育的重要人物,顯見其對於台灣棒球史有著不可抹滅之貢獻。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其下轉投資事業之盈虧狀況與體質,分析評估重啟榮工棒球隊之可行性,提出各項可行與不可行論述。不論球隊置於棒球何種體系,或加入職棒,希冀藉此彰顯政府支持國球、帶動棒球環境之決心。" }, { "序號": "六十一",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各榮民之家主任(16人)、職業職訓中心主任(1人)、全台榮民服務處處長(19人),每個月皆領有特別費6千元(其中6所甲種榮民服務處處長,每月特別費為7千8百元),此36名人員一年共領特別費272萬2千元。依《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之規定,特別費係指「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然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附屬機構並非機關、學校,且中央政府特別費係依組織層級編列,得編列本項費用者,一級機關(院)為首長、副首長及正、副秘書長,二級機關(部)為首長及副首長,三級機關(局、署)為首長,因此榮民服務處、職訓中心及安養機構編列特別費實為不妥,亦非合法之舉。爰此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榮民之家主任、職訓中心主任、榮民服務處處長特別費之適法性,以符合我國現行法規有關特別費之使用意旨。" }, { "序號": "六十二",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玉玲;江啟臣;徐志榮;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所公布中央機關列管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列管資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詳評案件205件皆已完成詳評。惟需補強95件中,截至105年7月底僅完成38件,補強施工中19件,仍待補強案尚有38件,包括安養機構37件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件。臺灣地處地震頻繁地帶,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應儘速清查並落實完成自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相關補強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 }, { "序號": "六十三",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我國於63年修正公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開始有地震力之規定,經歷數次增修後,大幅提高建築構造之耐震設計規範。為加強公有建築物結構安全,行政院於89年6月16日以臺89內營字第17610號函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要求各部會及縣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並補強工作,嗣於97年11月27日修正該方案並要求落實,實施期間自98至102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公務預算編列服務機構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補強工程經費共計1億9,618萬8千元。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所公布中央機關列管建築物 耐震能力之列管資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詳評案件205件皆已完成詳評。惟需補強95件中,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截至105年7月底僅完成38件,補強施工中19件,仍待補強案尚有38件,包括安養機構37件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件。臺灣地處地震頻繁地帶,該會暨所屬應儘速加強補強作業,以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綜上,臺灣地處地震頻繁地帶,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應儘速清查並落實完成自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相關補強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此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釐清說明。" }, { "序號": "六十四",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劉世芳;王定宇;蔡適應;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中,截至105年7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尚有38件補強案仍未完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加速補強耐震作業,確保人民安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將105年度下半年補強計畫之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六十五",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劉世芳;王定宇;蔡適應;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前台北榮民宿舍,部分建築老舊被判定危樓,亦影響當地社區環境治安。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國產署協調,儘速完成財產轉移,以釋放閒置國有用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在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六十六",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編列84億5,620萬1千元,作為16所榮家辦理全供給制方式公費就養,及部分供給制方式自費就養所需經費。另於「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工作計畫項下編列19所榮民服務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4,982萬5千元、協助辦理榮民(眷)就養、就醫暨各項服務照顧之志工作業經費1億0,547萬3千元與榮民及榮眷生活輔導宣慰及座談經費571萬元。按104年榮民輔導統計要覽指出,安置就養分為全供給制 (公費),及部分供給制(自費),凡申請且符合就養安置條件者,公費榮民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進住榮家或自行外住,自費榮民則自付服務費住進榮家。隨著中國來臺榮民逐漸年老及亡故,公費就養榮民由95年之8萬9,964人,逐年遞減至104年之4萬6,680人,其中外住就養者,由7萬7,500人逐年遞減為4萬0,680人,內住榮家則由8,239人減為4,875人。故公費就養榮民乃以外住居多,其照顧係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負責。經查,內住榮家人數逐年遞減,空置床位增加,就養榮民外住人數偏高,允宜瞭解其需求,並提升入住各榮家誘因:據統計,就養榮民安置各榮家之人數,95年度尚有1萬0,292人,至105年7月底已減為6,624人,呈逐年下降趨勢。然人數減少主要為公費就養之內住榮家榮民,自費安養人數各年度皆維持約2千人左右。隨安置各榮家之就養榮民人數減少,各安養機構開設床位數亦由95年之1萬1,525床減為105年7月底之7,980床,空床數有1,356床。然若以95年度之空間及開設床位為基準,則有近4,901床空位。為滿足榮民(眷)安置需求,各榮家分別設有安養、失能養護、失智養護及夫妻房等不同類型床位,目前除配偶可併同榮民安置外,自103年起將安置對象擴及榮民之父母。另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外住就養榮民3萬8,873人,其中有眷3萬5,911人、單身2,962人,渠等年歲漸高,專業照顧需求增加,復以近年來榮家持續辦理設施整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經由各地榮民服務處加強宣導並瞭解渠等需求,以提升入住榮家誘因,落實服務照顧榮民暨有效運用榮家資源。" }, { "序號": "六十七",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玉玲;江啟臣;徐志榮;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隨榮民結構變化,榮家內住人數逐年遞減,空置床位增加,鑑於就養榮民外住人數偏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瞭解其需求,加強宣導並提升入住榮家誘因,以落實服務照顧榮民暨有效運用榮家資源。" }, { "序號": "六十八",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王定宇;羅致政;陳亭妃", "連署人": "", "內容": "查內住榮家人數逐年遞減,據統計,就養榮民安置各榮家之人數至105年7月底已減為6,624人,呈逐年下降趨勢。然人數減少主要為公費就養之內住榮家榮民,自費安養人數各年度皆維持約2千人左右。隨安置各榮家之就養榮民人數減少,各安養機構開設床位數亦減為105年7月底之7,980床,空床數有1,356床。然若以95年度之空間及開設床位為基準,則有近4,901床空位。空置床位增加,就養榮民外住人數偏高。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妥善規劃各榮家未來發展各地榮民服務處加強宣導並瞭解渠等需求,以提升入住榮家誘因,落實服務照顧榮民暨有效運用榮家資源。" }, { "序號": "六十九",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編列84億5,620萬1千元,作為16所榮家辦理全供給制方式公費就養,及部分供給制方式自費就養所需經費。另於「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工作計畫項下編列19所榮民服務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4,982萬5千元、協助辦理榮民(眷)就養、就醫暨各項服務照顧之志工作業經費1億0,547萬3千元與榮民及榮眷生活輔導宣慰及座談經費571萬元。按104年榮民輔導統計要覽指出,安置就養分為全供給制 (公費),及部分供給制(自費),凡申請且符合就養安置條件者,公費榮民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進住榮家或自行外住,自費榮民則自付服務費住進榮家。隨著中國來臺榮民逐漸年老及亡故,公費就養榮民由95年之8萬9,964人,逐年遞減至104年之4萬6,680人,其中外住就養者,由7萬7,500人逐年遞減為4萬0,680人,內住榮家則由8,239人減為4,875人。故公費就養榮民乃以外住居多,其照顧係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負責。資源共享計畫執行成效仍待提升,按行政院96年10月核定之資源共享計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家照顧對象由榮民擴大至因公傷殘替代役或警察,及低(中低)收入戶失能或身心障礙民眾。惟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示,各榮家截至105年7月底尚無替代役或警察申請安置。另已有9所榮家與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共享,提供安養58床、失能養護69床及失智養護18床,合計145床,惟截至105年7月底實際安置人數僅10人,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提升執行成效。" }, { "序號": "七十",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目前就養於榮家之榮民人數逐年減少,且自2007年10月行政院核定資源共享計畫,至2015年6月長期照顧服務法制定公布,為配合未來台灣社會邁向高齡化後之長照需求,一方面為避免榮家既有軟硬體資源浪費並有效傳承照護機構營運管理人才與經驗,另一方面有效解決台灣目前長照資源不足之問題,榮家應規劃轉型以應時勢之所趨,惟目前各榮家提供各地方政府之安養床位及實際使用比例皆仍偏低,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積極與各榮家所在地地方政府之社政單位洽談進一步擴大合作之可行性,並盤點需修正之相關法規,儘速配合長照需求推動榮家轉型。" }, { "序號": "七十一",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劉世芳;林昶佐;陳亭妃;呂孫綾;王定宇;羅致政", "連署人": "", "內容": "榮民之家空床問題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新統計資料,全台16所榮家共8,160張床位中,有1,556張空床,空床率約五分之一。儘管行政院早在9年前推出「資源共享計畫」,放寬因公傷殘的警察、替代役、高齡身障者等入住榮家,但據指出,不僅警察、替代役入住人數掛零,安置失能、失智者比例亦不如預期,成效有待提升。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加速自費入住計畫之核定與執行,配合國家長照2.0政策,讓榮家納入長期照護資源讓不具榮民身分的一般民眾也可申請入住。" }, { "序號": "七十二",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王定宇;劉世芳;羅致政;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安置就養榮民,設有16榮家,惟查自2006年以來,就養榮民逐漸減少,開設床數亦隨之遞減,10年間,入住就養榮民減少約35%,至今年10月,就養榮民僅6,666人,空床數達1,321床。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榮民需求、就養環境進行總清查,另為因應國人長照需求,並研究開放非榮民入住可行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七十三",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編列84億5,620萬1千元,作為16所榮家辦理全供給制方式公費就養,及部分供給制方式自費就養所需經費。另於「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工作計畫項下編列19所榮民服務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4,982萬5千元、協助辦理榮民(眷)就養、就醫暨各項服務照顧之志工作業經費1億0,547萬3千元與榮民及榮眷生活輔導宣慰及座談經費571萬元。按104年榮民輔導統計要覽指出,安置就養分為全供給制(公費),及部分供給制(自費),凡申請且符合就養安置條件者,公費榮民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進住榮家或自行外住,自費榮民則自付服務費住進榮家。隨著中國來臺榮民逐漸年老及亡故,公費就養榮民由95年之8萬9,964人,逐年遞減至104年之4萬6,680人,其中外住就養者,由7萬7,500人逐年遞減為4萬0,680人,內住榮家則由8,239人減為4,875人。故公費就養榮民乃以外住居多,其照顧係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負責。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允宜妥善規劃各榮家未來發展:依104年6月3日制定公布(公布後2年施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3 條第1項規定,榮家附設長照機構之相關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長照人員訓練認證標準及評鑑等,均需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然截至105年7月底,16所榮家皆尚無長照床位開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妥善規劃各榮家未來發展。" }, { "序號": "七十四",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玉玲;江啟臣;徐志榮;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依據104年6月3日制定公布(公布後2年施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榮家附設長照機構之相關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長照人員訓練認證標準及評鑑等,均需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然截至105年7月底,16所榮家皆尚無長照床位開設。為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妥善規劃各榮家未來發展。" }, { "序號": "七十五",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羅致政;劉世芳;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王定宇", "連署人": "", "內容": "隨榮民結構變化,榮家內住人數逐年降低,空置床位增加,就養榮民外住人數偏高,按行政院96年10月核定之資源共享計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家照顧對象由榮民擴大至因公傷殘替代役或警察,及低(中低)收入戶失能或身心障礙民眾,惟榮家截至105年7月底尚無替代役或警察申請安置。另已有9所榮家與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共享,提供安養58床、失能養護69床及失智養護18床,合計145床,截至105年7月底止實際安置人數僅10人,執行成效有待提升,然為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各榮家與長照法接軌及未來發展應妥善規劃,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七十六",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照顧服務員及護理人員勞務外包經費5億4,735萬6千元。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示,其中護理人員編列203人,經費為9,987萬6千元(203人*4萬1千元*12個月),照顧服務員編列1,243人,經費為4億4,748萬元(1,243人*3萬元*12個月),由各榮家自行辦理委外勞務承攬招標採購。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104年度流動率高於30%者,計有新竹、臺南、花蓮、八德及高雄等5所榮家,其中臺南及花蓮榮家分別高達88.24%及70.73%;105年截至7月底亦已有新竹、花蓮及中彰等3所榮家流動率超過30%。至護理人員勞務承攬方面,104年度流動率高於30%者,計有桃園、新竹、岡山、屏東、馬蘭及中彰等6所榮家,其中岡山及中彰榮家分別高達76.47%及200%;105年截至7月底亦已有岡山及高雄等2所榮家流動率超過30%。由於榮家照護人力流動率高除影響經驗傳承及團隊合作能力外,亦不利與受照顧長者建立良好互動關係。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檢討、探究前揭榮家高流動率之癥結及強化委外勞務承攬廠商督導機制,以維護基層照護人力之穩定及照護品質之提升。" }, { "序號": "七十七",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長期照護為我國重要政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榮家為長照政策重要之補充資源,而榮家內照護人力之充足,亦為提升服務照護品質之重要指標。若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其中照服員於安養之比例為15:1(日間)、養護比為8:1(日間)、失智比為3:1(日間);護理人員於安養須隨時至少1人值班、養護比為20:1、失智比為20:1;而社工員之安養比為80:1、養護比為100:1、失智比為100:1。經推估,目前各榮家照護人力中,護理人員尚堪充足,而照服員之人力短缺,尚可以委外方式填補,但社工員則為嚴重不足,恐影響長期照護之品質。爰此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提出榮家照護人力資源運用之報告,以利長期照護計畫之推動與提供良好之服務照護品質。" }, { "序號": "七十八",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玉玲;江啟臣;徐志榮;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榮家照護人力流動率高除影響經驗傳承及團隊合作能力外,亦不利與受照顧長者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探究前揭榮家高流動率之癥結及強化委外勞務承攬廠商督導機制,以維護基層照護人力之穩定及照護品質之提升。" }, { "序號": "七十九",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王定宇;劉世芳;羅致政;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行政院刻正全力推動長照2.0政策,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地榮家系統,係納入長照政策推動單位,各榮家空餘床位之一定比例,經報請行政院同意,可辦理一般民眾自費入住試行計畫,不但不影響榮民就養權益,更可提升整體醫療資源,將國家珍貴長照資源妥適整合運用。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與各地榮家榮民說明,有關政府開辦長照政策之目的,藉由榮家既有資源與基礎,透過充分的溝通了解,配合政府積極推動長照政策。" }, { "序號": "八十",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目前長居中國大陸之就養榮民人數仍有1千人左右,每年給付就養金約2億多元,惟至105年7月底,其平均年齡已高達89.5歲,不僅高於全體就養榮民平均年齡(80.9歲),更遠高於我國男性國人平均餘命77歲;針對就養金之發放,現行查核機制採取每年兩次手指紋郵寄驗證,以及抽查式實地訪視,難謂全無缺漏而致生詐領等相關問題之虞,然若考慮行政成本,亦難採取普查式之實地訪視,惟現今科技日新月異,遠端語音或視訊通信之成本已大幅下降,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議加入語音通訊聲紋比對或即時視訊等活用數位科技之方式,進行長居中國大陸就養榮民之身分驗證。" }, { "序號": "八十一",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劉世芳;王定宇;蔡適應;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大陸地區就養榮民每月補助標準超過1萬4,000元,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復以大陸地區山寨文化盛行,為避免道德危機,冒充、詐領補助之情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強化查核機制,以落實照顧榮民之目的,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八十二",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玉玲;江啟臣;徐志榮;馬文君",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就養榮民每月補助標準超過1萬4,000元,復以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平均年齡呈增長趨勢,且遠高於國內就養榮民、男性國人及大陸地區男性之平均餘命,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復以大陸地區山寨文化盛行,為避免道德危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強化查核機制,以落實照顧榮民之目的。" }, { "序號": "八十三",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查就養榮民、義士、榮胞給與72億7,794萬元,就養榮民眷屬補助費1億3,109萬7千元及就養榮民亡故喪葬補助費1億8,051萬6千元。其中就養榮民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萬4,150元,春節加發1.5個月零用金,三節加菜金每節120元。長居中國就養榮民平均年齡明顯高於全體就養榮民平均年齡,且呈增長趨勢。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100至104年度長居中國就養榮民人數由2,345人減為1,125人,實際給付就養金由4億5,673萬3千元降為2億3,157萬8千元;105年截至7月底長居中國人數為1,001人,給付就養金為1億6,628萬2千元,然其平均年齡由100年度之86.3歲逐年增加,至105年7月底平均年齡已高達89.5歲,其中90歲以上計有459人,百歲以上則有26人;相較全體就養榮民平均年齡(100年度80歲,105年度80.9歲)、男性國人平均餘命77.01歲。又隨科技日新月異,為避免道德危機,允宜強化查核機制。現行查核機制依就養榮民赴中國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10條,由各榮家每年上、下半年實施手指紋驗證,如有未寄回驗證紙或寄回指紋模不清,無法辨識之情形時,即暫停發給就養給付,並於每上、下半年派訪時列入訪視對象,以查證是否生存。由101至105年度上半年執行成果,皆未發現指紋不符者,而模糊無法辨識比率除102年度下半年、103年度上半年及105年上半年外,餘皆低於1%。各年度實地訪查人數比率由101上半年8.60%,至105年上半年已增為18.7%;而實地訪查皆未發現冒充者,然查訪者有無辨視榮民為本人之相關資訊及能力尚存疑慮。值得注意為各年度實地查訪死亡比率(介於2.08%至9.21%),遠高於指紋驗證模糊比率(大都小於1%),顯示指紋驗證機制有其限制性。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復以中國山寨文化盛行,僅以指紋驗證能否有效嚇阻道德危機尚存疑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強化查核機制,除加強驗證人員及訪視人員之專業能力外,亦可輔以生活照片或影片作為佐證附件,或將年齡逾95歲之榮民列為年度專案訪查對象等。綜上,就養榮民每月補助標準超過1萬4,000元,復以長居中國就養榮民平均年齡呈增長趨勢,且遠高於國內就養榮民之平均餘命,且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復以中國山寨文化盛行,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應全面澈底檢討、強化查核機制,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照顧國內榮民權益。" }, { "序號": "八十四",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羅致政;陳亭妃;蔡適應;林昶佐;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有關「安養機構房舍及生活設施整建工程」部分,其中白河榮家、岡山榮家、屏東榮家及馬蘭榮家之耐震補強工程皆包含公共藝術設置,為加強榮家與地方社區之連結,彰顯地方人文特色,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執行上述工程時,應與榮家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協調合作,共同設計規畫結合地方人文特色之榮家公共藝術。" }, { "序號": "八十五",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工作計畫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分支計畫編列退除役官兵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204億6,419萬8千元。然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前之各項退除給與、預算編列及發放作業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然政策、制度規劃、法規修訂及命令核定仍屬國防部權責。除役官兵已轉(再)任公職、已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權利者,仍續辦理優惠存款,顯然未符公平原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檢討改善,以提升資源整合成效,減少公帑浪費。" }, { "序號": "八十六",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昶佐;陳亭妃;劉世芳;王定宇;蔡適應;呂孫綾", "連署人": "", "內容": "退除役官兵已轉(再)任公職、已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權利者,仍續享受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與公教之標準不同,不符合公平原則,形成政府財政負擔,遭成民眾觀感不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與國防部儘速研議修法,提出解決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八十七",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呂孫綾;林昶佐;王定宇;劉世芳;羅致政;蔡適應", "連署人": "", "內容": "政府為配合募兵制,經立法院增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1條,明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得衡酌國家財政能力,依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本條制定時,立法委員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針對本項變革,提出影響評估,查分類分級退撫措施已於105年3月1日起施行,預算將增減多少?業務是否變動?預期效益如何等,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八十八",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劉世芳;林昶佐;王定宇;羅致政;呂孫綾;陳亭妃", "連署人": "", "內容": "教官退出校園議題持續,教育部在105年8月初宣布將落實立法院決議,5年內讓現有的3,500名教官「有尊嚴」地退出校園,雖目前仍未有最終定論,僅初步規劃包括轉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回歸國防部等退場方式。對此政策執行方向,國防部曾表示,考量到教官與現行軍隊體制已經有所落差,因此難以回歸國防部。考量教官退場,牽涉人數高達3,500位教官,造成的不安定感事關重大。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上述人員是否得依據其學經歷等專業背景,適度轉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相關機構服務,或僅得以一般退除役軍官身分的接受輔導,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八十九",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江啟臣;徐志榮;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 "", "內容": "為統籌規劃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及安置事宜,43年11月1日成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並於53年5月5日制定、53年5月15日公布施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特別明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執行主管業務,得設置各種附屬事業機構,並依安置需要與事業性質,釐訂管理經營辦法。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7條規定,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用之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由政府各主管機關就國(公)有而可供利用者,呈經行政院核定,得依法撥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畫使用之。許多國有土地即因此交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理作為輔導安置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用。惟直至今日已逾60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當年取得的國有土地不是經營績效低落,就是出租給一般民眾使用,或是任其荒廢,早已喪失安置國軍退除役官兵之就業目的。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管之國有土地,已喪失安置國軍退除役官兵之就業目的,且其經管之國有土地亦包含應歸還給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土地,及地方政府確有建設及發展經濟之用地需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實應清查土地並依法歸還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查經管之國有土地情形並訂定歸還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辦理時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九十", "預算年度": "106", "預算部分": "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蔡適應;羅致政;劉世芳;王定宇;呂孫綾;林昶佐", "連署人": "", "內容": "一般民眾薪資水準遲未提升,退休軍公教所得已有改善,目前不問所得高低或福利,救助性質不明,一律發給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並不合理,以目前國家財政困難,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出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書面報告,以維社會公平正義及符合國家資源分配正當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