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udget": [], "case": [ { "序號": "一", "預算年度": "115",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第27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第3項一般性補助款-財政部主管第1目財政部、第2目國庫署;第13項一般性補助款-其他第1至8目。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李彥秀;羅明才;林思銘;陳玉珍;劉書彬", "連署人": "", "內容": "緣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於115年2月6日公告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將加工用與鮮食用分流管理,就前者規定發芽、發霉、腐爛者,將直送指定加工廠,並於選别階段整顆棄置銷燬。惟查該新制之相關配套卻付之闕如,恐損及民眾食品安全。諸如:農業部雖於詢答時表示現有17家進口業者,惟卻未能說明已申請為指定加工廠之數量與檢疫量能,遑論放行押運等配套機制。再者,就指定加工廠之管理,農業部固認為得以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1項及同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然該規定乃係課與輸入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與完成檢疫義務,而非對指定加工廠之管理,而有誤用法令之虞。此外,對加工用馬鈴薯之查驗比率,行政院卓院長榮泰曾稱「我們會整櫃檢查,每一顆拿出來檢查」,詎農業部卻牴觸卓院長榮泰之宣示及其對民眾食品安全之重視,僅願每批抽驗60%,顯斲傷行政院關心食品安全之政策方針,爰要求農業部於7日內就上開問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工用馬鈴薯進口檢疫配套作為(包括但不限於指定加工廠之資格條件、管理規定、法源依據及查驗比例之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