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udget": [], "case": [ { "序號": "一", "預算年度": null, "預算部分": null,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楚茵;沈發惠;鍾佳濱", "連署人": "", "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8年推動開放銀行(Open Banking)政策,採鼓勵業者以自願自律方式分三階段實施,108年第一階段公開資訊查詢上線、109年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上線,並擬於112年12月前核備第三階段交易面資訊之自律規範及資安標準,進一步擴大實施第三階段服務。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制定之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作之自律規範,僅規定銀行在選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SP業者)應該要注意的原則,包括要確保TSP業者的資本額、有資安能力、個資風險管理、遵循洗錢防制法等法規。實因TSP業者非金融機構,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無管轄權,故僅將查核責任歸責於銀行,倘未來開放銀行實施第三階段金融交易衍生金融消費爭議,恐不適用金融爭議解決機制。爰要求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研議跨部會監管開放銀行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制定完整金融爭議解決機制,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