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udget": [], "case": [ { "序號": "22",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俊憲;陳素月;趙正宇;李昆澤", "連署人": "", "內容": "3%45%"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洪孟楷;陳雪生;魯明哲;陳椒華;趙正宇;李昆澤;陳素月;林俊憲;劉櫂豪;劉世芳;邱臣遠;鄭天財Sra Kacaw;陳歐珀;陳明文;蘇震清", "連署人": "", "內容": "111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1,574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洪孟楷;陳雪生;魯明哲;邱臣遠;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 "", "內容": "有鑑於有線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之辦理,乃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行之,然考量於111年底之資產預計數372,564千元,再相比110年底資產預計數367,802千元,預計增逾470萬元規模之際,111年度時撥付數卻相比110年度為少,此實乃辦理之消極,允宜檢討。爰此,特提案凍結「基金用途-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111年度預算數10%,俟後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作業效能提升與精進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解凍。【3】" }, { "序號": "2",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椒華;陳雪生;洪孟楷;邱臣遠", "連署人": "", "內容": "有鑒於境內外OTT TV和IPTV之崛起,有線電視產業面臨訂戶流失與營收衰退之處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宜應配合現況滾動式調整捐贈公視之金額及停止捐贈期程,以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爰提案凍結本項費用5%,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趙正宇;李昆澤;陳雪生", "連署人": "", "內容":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編列撥付地方政府123283千元,係有線廣播電視法明定,系統經營者每年提繳1%營業額至有線廣電基金,其中40%撥付地方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及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惟目前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逐年降低,而近年度地方政府此筆經費用途多與法令明定用途關聯薄弱,故建議凍結本筆預算10%,俟通傳會就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妥善運用受撥款項,提高各縣市有線電視訂戶數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5】" }, { "序號": "4",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素月;趙正宇;林俊憲;劉櫂豪;陳歐珀", "連署人": "", "內容": "有線廣電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1億2,328萬3千元,該計畫主要係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將業者提繳金額之40%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惟鑒於部分市縣政府運用受撥款項常年存有多項缺失未改善,且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未能有效提高。是以,該基金管理會允宜研議會同主計、審計等相關機關進行專案考核,協助市縣政府確實依法令用途使用,俾增資源運用效益。爰擬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1億2328萬3千元其中之十分之一,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有效改善之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 { "序號": "5",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櫂豪;陳素月;林俊憲;陳明文;蘇震清", "連署人": "", "內容": "有線廣電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1億2,328萬3千元,係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系統經營者每年按當年營業額1%之金額,提繳至有線廣電基金,其中40%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故市縣政府獲撥款項應積極用於推廣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及相關建設。而據該基金管理會每年對市縣政府運用受撥款項之審核,歸納最近年度考核結果,市縣政府運用有線廣電基金撥付款項之主要缺失,多為經費用途與法令明定用途關聯性薄弱、未專款專用及專戶保留、未檢附支出憑證、未就往年缺失事項提出具體改善作法等,爰提案凍結「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1000萬元,俟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失職官員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 { "序號": "6",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俊憲;陳素月;李昆澤", "連署人": "", "內容":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捐贈公視」項下編列9,246萬2千元,其內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之規範捐贈給公視之費用。經查,隨境內外OTT TV及IPTV興起,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自106年至110年第2季逐年下降(家戶普及率由60.7%下降至53.5%),多家系統經營者連年虧損,每年卻持續由業者營業額提繳之財源挹注公視基金會。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函請文化部對於停止捐贈公視基金會一事表示意見,惟至目前為止尚無定論。為確保有線廣播電視普及且產業能夠健全發展,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5,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停止捐贈公視提出具體時程規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 }, { "序號": "53",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李昆澤;趙正宇", "連署人": "", "內容": "5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地方文化,指與地方有關之節目製作與播映、為提昇系統經營者及有線播送系統服務品質所做之滿意度調查、推廣識讀教育及其他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活動。所稱地方公共建設,指無線電視轉播站之維運、改善偏遠地區收視問題、利用有線電視既有網路建置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通報系統及其他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鑒於有線電視已逐漸被其他新興影音平台取代,且另有科目補助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製作地方文化內容,撥付地方政府款項的運用方式顯有再檢討之必要。綜上所述,提案凍結撥付地方政府10%,俟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撥付地方政府款項之運用改革進行研議,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 { "序號": "8",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李昆澤;趙正宇", "連署人": "", "內容": "有廣基金根據有線電視廣播法第45條第2項第三款規定每年編列捐贈公視計畫會費,惟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據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通傳會定期函洽文化部就捐贈公視基金會之停止實施日期一案表示意見,惟該部函復均為俟文化發展基金完成設置後再予檢討。而截至110年9月,公視基金會均尚未另謀財源籌措之具體可行方式。」文化發展基金目前尚未可知確切成立時間,但仍應就未來財源籌措做先行規劃,據此提案凍結捐贈公視計畫會費10%,俟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與文化部就停止捐贈公視基金會之期程達成共識,並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素月;劉櫂豪;林俊憲;李昆澤;趙正宇;洪孟楷;陳雪生;魯明哲;陳椒華;劉世芳;陳明文;蘇震清;邱臣遠;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 "", "內容": "111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8,5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1",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素月;劉櫂豪;林俊憲;陳明文;蘇震清", "連署人": "", "內容": "有線廣電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編列8,047萬元,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且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數位機上盒押金總金額達13億4,618萬6千元,各家業者收取標準及起收臺數略有差異,例如收取標準係每臺收取1,200元或800元、起收臺數為第三臺以上始收取或第二臺即收取,至退還或扣抵之規定,多數為退機時無息退還。然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自105年修正迄今,未針對系統經營者提供訂戶使用數位機上盒之方式及收費上限,訂定標準,但有線電視系統確已全面數位化,實應配合數位化進行相關修訂,以合時宜。爰提案凍結「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1000萬元,俟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 { "序號": "87",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俊憲;陳素月;李昆澤", "連署人": "", "內容": "5%" }, { "序號": "3",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櫂豪;李昆澤;趙正宇", "連署人": "", "內容": "有線電視訂戶數從107年度518萬餘戶逐年降低,至110年6月已不到500萬戶,每年以10餘萬戶的數量減少,普及率也從近6成下滑至53.51%,而隨著科技進步網路時代來臨,行動寬頻越來越普及4G、5G世代網路速率越來越快,面對多元媒體的發展,通傳會應積極督促有線電視業者完成數位化轉型及數位匯流發展,並促進產業革新之良性發展,提供民眾更多元更優質的數位匯流內容。爰此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1年度基金用途「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編列8500萬元,應予凍結十分之一,俟通傳會就有線電視數位化轉型及數位匯流發展擬訂整體規劃方案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 { "序號": "4",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洪孟楷;陳雪生;魯明哲;邱臣遠;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 "", "內容": "有鑑於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計畫,所於111年度編列預算數僅80,470千元,相較前一年度預算數91,035千元縮減逾10%規模,恐損及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收視數位化有線電視之權益,以及有損補助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地方文化內容之製作進行,允宜檢討。爰此,特提案凍結「基金用途-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111年度預算數10%,俟後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有線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1年度提升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業務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解凍。【12】" }, { "序號": "5",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椒華;陳雪生;洪孟楷;邱臣遠", "連署人": "", "內容": "有鑒於「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近年度執行率偏低,「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占「行政總戶數」之家戶普及率,108年度為57.6%,110年度第二季為53.5%,持續呈現下降趨勢,宜具體檢討偏遠地區之家戶普及推動情形。爰提案凍結本項費用支出費用5%,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 }, { "序號": "6",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素月;劉櫂豪;林俊憲;蘇震清;陳明文", "連署人": "", "內容": "有線廣電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編列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經費8,047萬元;惟查有線電視系統已全面數位化,該基金統計截至110年7月底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數位機上盒押金總金額已高達13億4,618萬6千元,然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僅訂有系統經營者提供訂戶使用類比機上盒之方式及收費上限,且該收費標準自105年修正迄今,尚未明確訂定數位機上盒收費方式與上限金額,恐不符時宜,不利訂戶權益保障與產業發展,爰酌予凍結該計畫經費300萬元,俟其檢討修訂相關收費標準並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4】" }, { "序號": "7",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李昆澤;劉櫂豪;趙正宇", "連署人": "", "內容": "有線廣播電視發展管理基金111年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預算編列8047萬元,用途相關補助費用,包括4K服務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經營地方文化內容製作等,然過去相關補助辦理成效不明,應予以加強說明,爰此,有線廣播電視發展管理基金111年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預算編列8047萬元,應予凍結10%,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過去補助辦理4K服務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經營地方文化內容製作等方案之實際執行成效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5】" }, { "序號": "8",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世芳;李昆澤;趙正宇", "連署人": "", "內容": "有廣基金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之辦理目的為「維護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收視數位化有線電視之權益」,其執行方案中包含「補助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地方文化內容製作」而此項執行方案與撥付地方政府之地方文化建設有若干重疊,即補助地方政府支應系統業者的地方文化內容製作,又補助系統業者鼓勵其製作地方文化內容,疑有重複補助之情狀。據此提案凍結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經費10%,俟有線廣播電視基金就地方文化內容製作之補助方式進行說明,於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 { "序號": "4",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洪孟楷;陳雪生;魯明哲;邱臣遠;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 "", "內容": "有鑑於111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僅編列264萬5千元,相較110年度縮減逾36%。但是,在該基金所屬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111年度預算員額不及編制員額之際,基金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竟再於預算數大減下編列「協助有線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會及補助計畫相關聯絡及資料彙整作業2人」逾百萬元經費,實屬不當。再與111年度是項計畫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較110年度大減相比下,實顯有違撙節、人事及勞動保障等原則。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11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績效評定與規劃落實」書面報告。【16】" }, { "序號": "5",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趙正宇;李昆澤;陳雪生", "連署人": "", "內容": "「有線廣播電視法」明定,系統經營者每年提繳1%營業額至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其中30%捐贈公視基金會。行政院108年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同文化部檢討有關捐贈公視基金會之停止實施日期,惟目前並無具體之時間表。經查,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營收逐年減退,如持續由業者營業額提繳財源挹注公視基金會,其公平合理性有待檢討。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停止捐贈公視基金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時程之書面報告,以保障有線廣播電視產業發展。【17】" }, { "序號": "6",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傅崐萁;許淑華;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 "", "內容": "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統計,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數位機上盒押金總金額達13億4,618萬6千元,各家業者收取標準及起收臺數略有差異,例如收取標準係每臺收取1,200元或800元、起收臺數為第三臺以上始收取或第二臺即收取,至退還或扣抵之規定,多數為退機時無息退還。然而有線電視系統已全面數位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宜修訂機上盒相關收費標準以合時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訂有系統經營者提供訂戶使用類比機上盒之方式及收費上限,而數位機上盒之收費,則由系統經營者於數位機上盒收費營運計畫,依內建軟硬體規格等條件規劃。爰目前有線電視系統已全面數位化,且訂戶數近年呈衰退趨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需儘速修訂機上盒相關收費標準以合時宜,以保障民眾之權益。【18】" }, { "序號": "7",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素月;林俊憲;劉櫂豪;陳明文;蘇震清", "連署人": "", "內容": "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制度已經研議超過10年,原預定111年開始實施分組付費制度,讓觀眾可以依照個人需求、自選頻道組合,不再像過去一個費率「吃到飽」。然而如今卻又傳出作業時程來不及的消息,一個有線電視分組政策研擬超過10年,卻又一延再延,不知民眾何時才能按需求付費,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以切實檢討改進。【19】" }, { "序號": "8",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素月;林俊憲;李昆澤", "連署人": "", "內容":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訂有系統經營者提供訂戶使用類比機上盒之方式及收費上限,但是數位機上盒之收費,則由系統經營者於數位機上盒收費營運計畫,依內建軟硬體規格等條件規劃。該收費標準自105年修正至今,尚未明確訂定數位機上盒收費方式與上限金額,因應有線電視系統已全面數位化,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數位化進行數位機上盒收費標準相關修訂。【20】" }, { "序號": "53",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俊憲;陳素月;李昆澤", "連署人": "", "內容": "51%" }, { "序號": "10",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俊憲;陳素月;李昆澤", "連署人": "", "內容": "111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撥付地方政府編列1億2,328萬3千元以用於推廣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及相關建設。然據該基金管理會每年對市縣政府運用受撥款項之審核,發現每年均有多項缺失待改進。自106年度以來,諸如未專款專用及專戶保留、未檢附支出憑證、未就往年缺失事項提出具體改善作法及預算執行率偏低等缺失,皆有於不同年度重複出現之情形,顯見對於缺失之檢討尚需改善。爰建議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應檢討現行規定,擬定配套措施,協助市縣政府確實依法令用途使用,以提高各市縣有線電視系統家戶之普及率。【22】" }, { "序號": "11",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許淑華;陳雪生;傅崐萁;洪孟楷", "連署人": "", "內容": "面對觀眾收視習慣之改變,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收入逐年衰退,其中不乏多家系統經營者連年虧損,卻持續由業者營業額提繳之財源挹注公視基金會;如停止捐贈公視基金會,該款項依法由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故建請行政院、文化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檢討、決定捐贈公視基金會之停止實施日期,以統籌運用資源用於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與產業健全發展。【23】" }, { "序號": "12",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許淑華;陳雪生;傅崐萁;洪孟楷",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有線電視系統已全面數位化,數位機上盒押金總額達13.46億元,金額龐大,且有線電視訂戶數近年呈衰退趨勢,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半年內應研議修訂機上盒相關收費標準以合時宜。【24】" }, { "序號": "13",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李昆澤;劉櫂豪;趙正宇", "連署人": "", "內容": "有鑑於OTT TV以及IPTV成長快速,導致有線電視產業用戶持續流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因應用戶需要狀況,協助相關產業規劃有效之方案,以利產業健全發展。【25】" }, { "序號": "14",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劉櫂豪;李昆澤;趙正宇", "連署人": "", "內容": "111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1,574萬5千元,其中撥付地方政府1億2,328萬3千元、捐贈公視9,246萬2千元。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將業者提繳金額之40%撥付地方政府,其撥付並依各縣市提繳之比例,該經費辦理項目包含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以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歷年來審查預算一再督促通傳會應積極管考各地方政府應專款專用,設法提高預算執行率等,惟依現行規定,通傳會仍無法依管考情形據以核配預算規模比率,爰為精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地方政府經費有效運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研議相關法制作為,檢討現行規定,擬訂經費有效運用及管考之配套措施。【26】" }, { "序號": "15",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魯明哲;洪孟楷;陳雪生", "連署人": "", "內容": "經查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數位機上盒押金達13億4,618萬6千元,然不同業者之收費標準及起收臺數略有差異,如每臺收取800元至1,200元不等,且起收臺數亦有第三臺或第二臺以上始收取押金。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訂有系統經營者提供訂戶使用類比機上盒之相關規定,而數位機上盒之規定,則依系統經營者於數位機上盒收費營運計畫,該收費標準自105年修正迄今,尚未明確訂定數位機上盒之收費方式與上限金額等規定,然我國有線電視之系統已全面數位化,數位機上盒之押金龐大,且有線電視訂戶數呈明顯衰退趨勢,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修訂機上盒相關收費標準,以合時宜並保障民眾權益。【27】" }, { "序號": "16",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魯明哲;洪孟楷;陳雪生", "連署人": "", "內容": "因近年來國內外OTT TV與IPTV之陸續崛起,我國有線電視產業之用戶逐年下降,經查自107年第4季至110年第2季,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由500萬餘戶降為479萬戶,以致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經費驟降。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早研擬相關配套方案,並督促市縣政府依法妥予運用受撥款項,用以提高各市縣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及占有率,並促進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與相關產業之發展。【28】" }, { "序號": "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雪生;洪孟楷;傅崐萁;陳椒華;曾銘宗", "連署人": "", "內容": "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不屬於行政院及任何黨派,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NCC設立的目的有三個,一是保障言論自由,二是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三是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這是NCC成為獨立機關最重要法源依據。近期新設新聞台事件爭議不斷,也讓外界質疑獨立機關運作已經喪失獨立性、公正性,出現公司治理有問題?干預新聞自由?全憑意識形態政治正確?而且就媒體申設及經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雖然提出多項管制條件,惟就近期新獲准成立之媒體,短期間內即發生違反媒體對視聽大眾的誠信和被利用為政黨特定人的工具問題,若非該媒體尚具自我檢視的能力,否則將嚴重戕害公眾權益!就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管理機制已淪為具文,無法盡到監督之責。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近期媒體申設及經營管理爭議一案之相關處理問題,於111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行政調查書面報告。" }, { "序號": "二",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洪孟楷;傅崐萁;魯明哲", "連署人": "", "內容": "按我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所載,當前對於我國影視產業之管理事項,尚有相關規範限制並指定播送時段,如播放新舊播比例,以及節目播放來源比例等行政管制措施。然而,有鑑於目前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未歇,且鄰近之陸、港、澳等地區染疫統計甫加劇升溫中,是以主管機關應當積極正視節目製作有關外部挑戰,並體察拍片與製片過程中,舉凡人員、場地與時間等所受不可預期疫情起伏而影響等各因素。爰此,特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需儘速在3個月內對我國本土有線電視頻道落實以「彈性排播」、「市場機制」為最新本土影音節目製播之管理,給予其足夠之喘息空間,以利未來我國本土影音產製鍊之再起與復甦,並積極研議修正冠名贊助之辦法,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 }, { "序號": "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李昆澤;許智傑;劉世芳;趙正宇;王美惠", "連署人": "", "內容": "嘉義市鐵路高架計畫現正進行臨時軌切換作業等工程,臨時軌施工範圍與鐵路行車空間重疊,必須利用每日夜間台鐵營運時間進行施工。然其產生噪音持續影響民眾夜間休息,請鐵道局就工程施作間,是否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營建工地噪音防制技術指引,並將相關夜間施工申請資料,於2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二",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洪孟楷;傅崐萁;許淑華", "連署人": "", "內容": "有鑑於新北市三芝區、石門區以及淡水區交通現況,在日益受到旅遊人潮成長之趨勢,以及整體北海岸人口發展等影響下,車滿為患情形已然頻繁發生,每遇假日時更常遇車流自三芝堵塞至竹圍等情事,已對於當地民眾含基礎通行、就醫以及為維持日常生活移動等造成嚴重不便。爰此,考量中央道路主管機關當積極解決,特建請於3個月內針對三芝至淡水之淡金公路區段現有道路中央分隔島建築高架橋樑之可行性,或該處交通車流疏導措施,皆儘速進行研議評估施作可能性,以臻北海岸交通發展,提升地方經濟力與居民生活機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三",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洪孟楷;許淑華;傅崐萁", "連署人": "", "內容": "有鑑於我國多有達數百名特斯拉 MODEL X與MODEL S車主所組織而成之動力電池瑕疵故障自救會,並對外陳情其成員各所屬之車輛,頻繁發生駕駛期間在各類道路上無預警電力或動力喪失等情形,除飽受個人安全危害之外,亦有追撞情形發生,並徒增相關公共風險與成本。爰此,考量主管機關允宜不以單一個案或消費糾紛視之,而是該重視其所涉及通案性安全瑕疵之預防,建請應當發揮公權力周全且公正調查之,以守護我國道路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處置之書面報告。" }, { "序號": "四",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洪孟楷;許淑華;傅崐萁", "連署人": "", "內容": "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於本月11日晚間跳電,造成包括第二航廈地下行李場、出境大廳、登機廊廳以及美食街等陷入黑暗,除影響機場設施停擺,造成旅客不便,亦徒增我國邊境防護各類業務風險。考量後續就警方所述已逮捕2人,並掌握該2位犯嫌所供稱因要偷電纜變賣才將電纜剪斷之犯罪情形。然而,卻因此又引發社會各界對官方所稱之機場停電原因不信任,深感按照常理怎麼可能會有人身負遭高壓電擊危險下,會用單薄的油壓剪去剪斷通電中的粗體電纜,又或一支陽春油壓剪就可癱瘓一座國際機場等質疑。爰此,考量交通部對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監督行政職責之必須,特要求限期於111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調查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另邀請電力相關領域專家進行體檢,公布結果,以彰公信。" }, { "序號": "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椒華;洪孟楷;林俊憲", "連署人": "", "內容": "行政院為推動循環經濟政策,去年六月通過「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作業程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則已研擬「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用途」,為焚化底渣再利用於填海造陸工程預做準備。而轉爐石運用於台北港填海造陸須以經濟部審核通過之「轉爐石海事工程使用手冊」作為把關標準,且中鋼承諾擔負自主管理責任。每年有三百萬噸以上事業廢棄物進焚化廠處理,導致焚化底渣成分複雜,重金屬含量高,底渣再生粒料填海造陸溶出品質可能有所差異,影響海域水質底泥,對漁業、經濟魚種也可能有所影響,因此須加強環境安全檢核項目。爰此,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完成現地填築試驗後訂定「焚化底渣海事工程手冊」,據以要求落實施工品質及為海洋生態環境安全把關。" }, { "序號": "二",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陳椒華;洪孟楷;林俊憲", "連署人": "", "內容": "有鑑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量每年高達二千萬噸,且超過三百萬噸透過各地焚化廠處理,導致焚化底渣成分複雜,重金屬含量高,雖經過篩分後可製成再生粒料再利用,然行政院去年六月通過「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作業程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則研擬「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用途」,明訂焚化底渣再生粒料用於港區填海造地需經實驗室模擬試驗、現地試驗及環評三階段評估程序。由於各地海岸地質生態環境不同,再生粒料填海造陸後將長達數十年在海邊遭受天候海象考驗,但模擬試驗及現地試驗恐難試驗出長久時間和惡劣天候的影響。爰此,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以現地試驗結果召開公聽會,落實資訊公開透明及公民參與,廣納在地意見,方可進入環評(差)審查,並將須辦理公聽會之機制明確增訂於作業程序中,讓再生粒料填海造陸程序更加完備嚴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