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udget":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2, "項": 6, "款名": " 罰款及賠償收入", "項名": " 主計總處,無列數。"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2, "項": 61, "款名": " 罰款及賠償收入", "項名": " 審計部,無列數。"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2, "項": 62, "款名": " 罰款及賠償收入", "項名": "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3, "項": 5, "款名": " 規費收入", "項名": " 主計總處7萬6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7,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主計總處37萬9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69,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審計部110萬6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70,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3萬5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71,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72,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73,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74,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3萬1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75,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7,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主計總處93萬3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70,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審計部77萬1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71,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3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72,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73,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無列數。"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74,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75,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 "項": 2, "款名": " 行政院主管", "項名": " 主計總處原列16億0,496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70萬元、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50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20萬元、「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400萬元、「普查資訊供應管理及發展」30萬元、「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50萬元、「各機關統計調查及調查網管理」40萬元、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項下「主計人員訓練」150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200萬元(含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0萬元、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共計減列1,2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286萬7千元。"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6, "項": 2, "款名": " 監察院主管", "項名": " 審計部原列11億0,739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0萬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之「業務費」55萬元(含「資訊服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15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0,584萬5千元。"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3, "款名": null, "項名": "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6,996萬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4, "款名": null, "項名": "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6,414萬2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5, "款名": null, "項名": "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6,730萬1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6, "款名": null, "項名": "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207萬3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7, "款名": null, "項名": "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173萬5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8, "款名": null, "項名": "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7,259萬9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2, "項": 205, "款名": " 罰款及賠償收入", "項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2, "項": 206, "款名": " 罰款及賠償收入", "項名": " 銀行局,無列數"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2, "項": 207, "款名": " 罰款及賠償收入", "項名": "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2, "項": 208, "款名": " 罰款及賠償收入", "項名": " 保險局,無列數"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2, "項": 209, "款名": " 罰款及賠償收入", "項名": " 檢查局,無列數"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3, "項": 172, "款名": " 規費收入", "項名": " 保險局,無列數"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223,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35萬4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224,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銀行局3萬7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225,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證券期貨局1萬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226,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保險局7萬3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4, "項": 227, "款名": " 財產收入", "項名": " 檢查局24萬2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5, "項": 11, "款名": "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項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10億0,684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220,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萬8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221,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銀行局19萬7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222,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證券期貨局18萬4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223,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保險局11萬9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入部分", "款": 7, "項": 224, "款名": " 其他收入", "項名": " 檢查局16萬2千元,照列。"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1, "款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項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4,465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5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30萬元,共計減列7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4,390萬3千元。"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2, "款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項名": " 銀行局原列3億5,684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5萬元、第2目「銀行監理」5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654萬6千元。"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3, "款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項名": "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5,735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8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12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705萬8千元。"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款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項名": " 保險局原列1億6,843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萬元、第2目「保險監理」5萬元,共計減列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823萬7千元。" }, {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5, "款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項名": " 檢查局原列4億6,371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8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6,323萬4千元。" } ], "case": [ { "序號": "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賴士葆;林德福", "內容": "111年度審計部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編列「法定編制人員待遇」5億9,124萬5千元較109年度編列5億9,656萬元更減少,另查109及110年度「保險」分別編列5,561萬4千元及5,566萬4千元,然而111年度卻增加近400萬元,在考量政府經費有限下,相關經費增加應有更具體說明,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保險」40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二",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郭國文;余天;林楚茵", "連署人": "", "內容": "台灣近年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然政府部門之各項業務資料量日趨龐大,為節省人力資源及利用人工方式進行查核,改以審計工作應運用電腦審計技術對資料進行全面查核應可節省審計人力與優化審計品質。111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審計工作」編列4,578萬5千元,「縣市地方審計工作」編列975萬5千元,其計畫內容中包含推動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導入大數據分析及AI輔助查核技術、建置審計整合系統等。然依據統計,審計部運用電腦輔助查核自107年527件增至109年549件,2年間增幅僅達4.17%,又台北市及新北市審計處107年始運用電腦輔助查核件數不僅沒有增加,更有減少之趨勢,基此,爰凍結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4,578萬5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及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三",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賴士葆;林德福", "內容": "111年度審計部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115萬5千元,然而109及110年度分別編列35萬4千元及53萬4千元,111年度較110年度增加編列62萬1千元,而3個年度經費說明均僅以現職員工進修、研習等相關費用來說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4萬元,要求審計部應具體說明相關經費使用規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四",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賴士葆;林德福;曾銘宗", "連署人": "", "內容": "111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657萬元,列擴充虛擬平台、建置大數據分析平台、建置內部資訊網、知識管理平台等費用,較110年度預算增加977萬元;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五",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賴士葆;林德福", "內容": "查審計部111年度起,辦理「發展AI及大數據分析等智能審計應用,推動審計機關數位轉型」,以利提升審計效能。然而審計部近年度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尚有精進空間,按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近年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狀況,除了審計部本部有增加外,各地審計處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均以下降為多,顯見對於運用數位科技上進行審計業務上,仍有待加強宣導及使用。而審計部既然要建置大數據分析平台及相關數位技術,以目前電腦輔助之使用情形來看,恐在未來亦有使用率不彰,爰凍結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預算2,657萬元之十分之一,要求審計部應就目前電腦輔助軟體使用改善規劃,以利未來相關新興技術建置後,方有其效益,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六",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李貴敏;曾銘宗;林德福", "連署人": "", "內容": "111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4,578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3,385萬8千元,增加1,192萬7千元,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審計機關稽察各機關人員財務(物)上違失案件數概呈減少,對於內部稽(審)核之實施提出意見項數及占比,多較以往年度減少,審計績效有待提升,鑑於審計機關係政府財務課責機制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應請審計部加強查核各單位對內部稽(審)核之辦理情形,並加強推動辦理智能審計。" }, { "序號": "七",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楚茵;沈發惠", "連署人": "郭國文", "內容": "111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運輸設備費」共編列384萬元。惟現今電動汽車、電動重型機車價錢均有平價化趨勢,且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地方政府多有提供優惠補助,其電動重型機車編列預算價額高於市價,請於採購時注意市場行情。" }, { "序號": "八",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賴士葆;林德福", "內容": "決算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2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另查,審計法第63條之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綜上,為促使審計機關發揮其職權並確實監督政府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審計部應就行政院編列跨年度之特別預算應就每年度分配預算進行審核。" }, { "序號": "九",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賴士葆;林德福", "內容": "有鑑於兩岸情勢逐漸升溫,我國特擬定國防政策、強化軍備作為因應,以公務預算向美國軍購,並將過往國防自主項目預計編列特別預算2,400億元來因應,此次作法較以往慣例不同。然決算法第2條「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而同法第22條第1項則規定「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國防部發展國防自主所編列執行的預算,在過去即被審計部點名執行率欠妥、亟待研謀改善。綜上所述,原先編列於公務預算之國防自主項目被改編列於特別預算,按現行決算法有關決算之審核,未來恐不利於國防自主項目之監督,甚至影響國安及國防策略,爰此,要求審計部應建立更加縝密的特別預算審核機制,以利改善特別預算常態性編列、遊走財政紀律邊緣,以及難以及時監督的特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賴士葆;林德福", "內容": "審計部為強化審計成效,除了透過部內既有審計人員及資源加強外,另也以公民參與審計業務為之。經查,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之參與審計專區」及審計部全球資訊網之「審計建言」及「全民監督」信箱,隨時蒐集民眾回饋,以促成多元公民參與模式。然而,以110年度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來看,截至8月底僅有11案,而審計部全球資訊網之公民意見回饋因獲悉管道較為閉鎖,其回饋成效恐亦不彰。爰此,為了促使公民積極參與審計業務,提升審計成效,要求審計部應加強相關公民參與管道宣導及將相關使用情形按月公布,並研擬審計部全球資訊網「審計建言」及「全民監督」之公民回饋意見,審計機關參採情形及說明進行公布。" }, { "序號": "十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賴士葆;林德福", "內容": "有鑑於審計部未來要辦理「發展AI及大數據分析等智能審計應用」,另也預計配合政府數位治理政策,增設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廳。然查行政院設置「Open Data」平臺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架設之網站,預期透過政府資料的開放,可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提升施政效能,強化審計及民眾監督政府的力量。然而該資料庫使用上並不人性化、各部會機關資料錯放、格式不一甚至有檔案內容下載後無法使用等等問題,在資料數據收集上,就已產生瑕疵及混亂,如何應用於後續審計工作及相關大數據分析平台運用,似有其疑慮,爰要求審計部應釐清現行散亂資料數據如何加值運用於審計部發展大數據分析平台及相關數位科技,以利未來能夠落實數位審計任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二",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賴士葆;林德福", "內容": "鑑於COVID-19疫情打擊我國經濟甚鉅,行政院於109年提出振興三倍券政策,然而,對於民眾使用上,除了三倍券是否能找零造成消費者與商家間的矛盾、網站大當機、紙本及數位券使用上的不便,這都是民眾在使用時,所遇到的困境。而審計部也在政策結束後,亦提出數位三倍券使用比率未如預期及效益評估尚待強化等等,皆是點出該項三倍券政策有許多疏漏。然而,行政院在110年度提出振興五倍券政策,除了未有確實效益評估外,在政策執行後,仍然重蹈三倍券已發生的狀況,另也未考量我國民眾及產業數位落差情形,除了民眾即使登記數位券後,無法於小型商家使用的狀況,另外也因各式加碼券措施造成資訊混亂,民眾無所適從,顯見行政院在相關政策規劃並未積極納入過去民眾及審計部對於政策的建議及批評,這也產生審計部之建議形同被行政院無視的疑慮。綜上,審計部應就振興五倍券政策之審計業務加強查核,另也應嚴格落實後續管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振興五倍券之特別預算審計業務辦理規劃之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三",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沈發惠;吳秉叡;林楚茵", "連署人": "", "內容": "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統計數據,目前國有非公用土地被政府機關占用面積高達395.1343公頃,共1,273筆數,其中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排前25筆數,共249.19公頃。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或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占用,各占用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使用者,得依法申辦撥用。為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情形,以符合公平正義,爰此,請審計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審核及查處政府機關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四",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沈發惠;吳秉叡", "連署人": "林楚茵", "內容": "鑑於政府審計係政府財政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的一環,近年來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外界相繼導入人工智慧、大數據及5G行動通訊等技術以推動組織創新與改善服務品質,然而,審計機關面對政府機關業務全面電腦化及不斷推陳出新新興資訊科技之下,為優化審計品質,強化資料偵蒐能力,故於110年1月提出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計畫期程預定自110至113年度,總經費預估為1億7,287萬元,主要以4個發展構面:數位化、知識化、自動化及行動化、7大策略目標及8項推動項目為藍圖,並全面深化AI及大數據之查核應用,並以審計單位為推動主體,審計資訊委員會支援建置推動機制及資通訊應用環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負責相關資訊訓練。惟因屬跨年期之4年計畫,為利進度與成效控管,爰此,請審計部研訂各階段執行作業目標,並定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成效之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五",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沈發惠;吳秉叡", "連署人": "林楚茵", "內容": "鑑於審計機關職司為監督各級政府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稽察財物及財政上的不法之行為,並考核其績效。因此,面臨資訊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且政府業務資訊大量電子化時代發展情況之下,審計機關應要持續整合資訊資源及強化資通安全防護與應變能力,查109年度審計部資訊安全內部稽核報告,發現經檢視109年度SOC監控服務月報11月份簡報,其中資安威脅預警建議與諮詢會定期提供資安漏洞與風險等級之建議(資安漏洞/危險等級/說明/影響平台與建議),未保有處理紀錄,以及部分系統開發人員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未有任何本機掃描紀錄等問題。對於審計部因處理具國家機密性或敏感性之數位資料,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經核列為A級公務機關,故應要落實電腦資通安全健診檢測、威脅攻擊防禦機制布建、資通安全防護及資安人員培訓,爰此,請審計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資安管理與防護機制之執行方案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六",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沈發惠;吳秉叡;林楚茵", "連署人": "", "內容": "鑑於108年10月1日發生宜蘭南方澳大橋斷裂事故後,交通部於108年10月7函請全國各橋梁主管機關全面清查外,後續審計部亦於南方澳大橋發生斷裂事故後規劃辦理「各級政府經管橋梁安全監管機制與維護管理情形」專案調查,調查重點包括:橋梁維護管理制度規章是否周延妥適、橋梁管理資訊系統運用、橋梁檢測及維護管理作業執行情形等,並於109年政府審計年報提出調查與審核4大方面意見,分別為橋梁維護管理制度規章、資訊系統管理、橋梁檢測作業、橋梁維護管理作業,其中於橋梁維護管理作業內容提出,橋梁檢測結果應於1年內維修或須緊急維護處理者,未適時完成維修作業,以及多數橋梁管理機關尚未針對經管特殊性橋梁訂定個別維護管理作業計畫等問題。經查全國需1年內急迫性維修橋梁共691座,截至110年4月底仍有232座的橋梁尚未進行維修,另地方政府目前仍尚未完成全部對經管特殊性橋梁訂定個別維護管理作業計畫,故為強化我國橋梁維護管理及安全監管機制,確保民眾通行安全,爰此,請審計部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急迫性橋梁之維修及加速訂定完成經管特殊性橋梁個別維護管理作業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審核地方政府經管橋梁安全監管機制與維護管理執行方案之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七",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賴士葆;林德福;曾銘宗", "連署人": "", "內容": "有鑑於審計法第10條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然而審計部對於衛生福利部卻完全接納該部的說法暫緩審計,有虧職守,爰要求審計部對於衛生福利部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疫苗採購過程及金額、交貨狀況等予以儘速進行審計。" }, { "序號": "十八",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曾銘宗;林德福;賴士葆", "連署人": "", "內容":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九",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曾銘宗;林德福;賴士葆", "連署人": "", "內容": "衛生福利部歴年來已經編列340億元經費購買新冠肺炎疫苗,惟預算執行過程中衍生疫苗交貨時程嚴重延誤,及購買價格不公開、不透明等重大問題。為期發揮更大財政效益,爰要求審計部就該項經費使用情形、政策效益等進行專案查核,並於111年9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二十",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鍾佳濱;吳秉叡;郭國文", "連署人": "", "內容": "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會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建立會計師一致作業準則。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出版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提供各用語的定義與說明,以此建立會計報告一致性與可比較性。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然以媒體政策宣導說明為例,「凡公務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媒體政策宣導費用等屬之。指中央政府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之宣導費用屬之。」政策宣導與政令宣導、業務宣導卻未見明確定義。「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的宣導和「媒體政策宣導費用」政策宣導又應如何劃分?爰請審計部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盤點各部會支用法規,建立一致的預算用語、定義。" }, { "序號": "二十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鍾佳濱;吳秉叡;郭國文", "連署人": "", "內容": "數位化對所有產業產生根本影響,審計也不例外。歐盟審計院(簡稱ECA)體認ECA迫切需要對其審計工作進行數位化轉型,在2019年5月成立數位指導委員會(簡稱DSC)負責推動ECA審計工作之數位化轉型。未來專責審計廳之成立,除了考量配置適當審計人力,透過目前高考進用及各機關調派現職公務員擔任數位審計人力,是否可滿足立即數位審計需求?或可透過培訓有潛力有意願資深審計人員、或專案聘任諸如會計師事務所數位審計專家等彈性作法,補足短期內IT審計專業能力缺口,惟對於增加之人事及訓練費用,審計部應提出完整人力進用與預算規劃。爰請審計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人員需求、培訓、專案聘任等人力進用規劃、預計期程。" }, { "序號": "二十二",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鍾佳濱;吳秉叡;郭國文", "連署人": "", "內容": "數位化對所有產業產生根本影響,歐盟審計院(簡稱ECA)體認ECA迫切需要對其審計工作進行數位化轉型,在2019年5月成立數位指導委員會(簡稱DSC)負責推動ECA審計工作之數位化轉型。目前審計部最重要的審計產出及流程,就屬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編、送立法院審議、審定書咨請總統公告等,最適合導入區塊鏈技術。爰請審計部評估成立審計聯盟鏈,從歲計會計資訊審核系統開始試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 { "序號": "二十三",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鍾佳濱;吳秉叡;郭國文", "連署人": "", "內容": "110年10月21日法務部與司法院發布新聞稿:「司法運用區塊鏈科技,建置司法聯盟鏈平台法務部與司法院達成共識,結合警調完備數位證據保全」,「包括在111年6月完成司法聯盟鏈雛型系統,以資運用及確保數位證據之存證、認證及驗證,不可竄改且具同一性,並視發展情形,逐步推展至其他與司法偵查、審判有密切關係之機關、機構及團體,輔以認許制作為將來加入之方式,擴大維護司法聯盟鏈之公信性」。爰請審計部瞭解司法聯盟鏈推動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 { "序號": "二十四",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鍾佳濱;吳秉叡;郭國文", "連署人": "", "內容": "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指出:審計法於104年度增修第69條第3項規定:「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除審計部自18項增為35項外,5年間台北市等6都審計處每年研提者僅為1項,且有低於以往成效情形。爰請審計部加強管理檢視修法以來各級審計機關執行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 { "序號": "二十五",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鍾佳濱;吳秉叡;郭國文", "連署人": "", "內容": "針對經濟部評估五倍券經濟效益之績效審計,審計部應加強評估面向,至少包含關於消費金額、消費行業、消費店家等統計資訊之分析。另在市場攤商方面,全國10萬0,902攤中僅有1萬0,412攤(約一成)有申設電子支付,其中更高達97%是位於六都地區,非六都地區僅有313攤具有電子支付功能,凸顯攤商在六都與非六都間存在嚴重的數位落差。針對協助產業數位轉型之政策實施結果,將城鄉發展均衡納入績效審計標的,並建立關鍵績效指標(KPI),於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及評量。例如:各縣市獲得補助之案件數及占比、各縣市店家導入數位工具之家數及占比等,以作為衡量現行數位轉型補助政策是否兼顧城鄉均衡發展之依據,並於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爰請審計部針對上述2點訴求,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 { "序號": "二十六",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吳秉叡;林楚茵;鍾佳濱", "連署人": "", "內容": "近年審計機關就地抽查比率概呈下降趨勢,其中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降幅較大,恐影響審計成效。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並得派員抽查之,另規定有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者,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是以,就地審計為審計機關主要之審計方式。然近年就地抽查比率概呈下降趨勢,其中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降幅較大,自101至109年度,抽查比率從15.6%降為13.84%(減少1.76個百分點),允宜檢討減少原因,妥適提高辦理頻率,維持審核績效。" }, { "序號": "二十七",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林楚茵;吳秉叡;沈發惠", "連署人": "", "內容": "因應節能減碳政策,中央政府及地方各機關逐年汰換公務車輛,改購置電動汽機車取代燃油車。購置電動汽車需搭配購置充電樁設備,然而,若同一棟大樓之各部門購置一電動車配一充電樁,恐引發電力過載危險。試算一台電動車充飽電約可跑300公里,可供公務車使用4至5天再充電,慢充型充電樁僅需8小時,故實無須一電動車配置一充電樁,爰請審計部促請權責機關研擬限制各機關公務車配置充電樁之比例。" }, { "序號": "二十八",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郭國文;余天;林楚茵", "連署人": "", "內容": "有鑑於忠孝東路舊大樓係於審計部遷台後之辦公處所,嗣新審計大樓於80年完工後,舊大樓自85年騰空至今。歷經99年「審計部忠孝東路舊大樓改建計畫」後遲至104年始編列預算,執行情況已逾原定計畫多年,進度延宕多時,經108年舊大樓改建工程籌建委員會會議決議,因時空環境之變遷而停止辦理該計畫。舊大樓已於109年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歷史建築,審計部已於110年同意監察院撥用作為國家人權委員會辦公廳舍,其空間活化利用歷時20餘年之久,爰要求審計部將本案規劃空間活化相關經費支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二十九",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李貴敏;曾銘宗;林德福", "連署人": "", "內容": "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審計法第36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而非原始憑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而審計機關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審計部得通知送審或就地抽查辦理,原始憑證不再主動送審,依審計部98至108年度就地抽查比率在中央政府自16.12%降為13.16%,降幅18.36%,地方政府則自22.21%降為13.02%,降幅41.38%;可觀察得知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均呈下降趨勢,又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降幅甚逾中央政府之2倍。110年度審計部中央及地方政府審計預計抽查目標值分別僅11.99%及12.84%,低於108年度實際值13.16%及13.02%,確有不妥,審計部應檢討加強改進。" }, { "序號": "二十九",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李貴敏;曾銘宗;林德福", "連署人": "", "內容": "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審計法第36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而非原始憑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而審計機關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審計部得通知送審或就地抽查辦理,原始憑證不再主動送審,依審計部98至108年度就地抽查比率在中央政府自16.12%降為13.16%,降幅18.36%,地方政府則自22.21%降為13.02%,降幅41.38%;可觀察得知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均呈下降趨勢,又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降幅甚逾中央政府之2倍。110年度審計部中央及地方政府審計預計抽查目標值分別僅11.99%及12.84%,低於108年度實際值13.16%及13.02%,確有不妥,審計部應檢討加強改進。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三 十)審計機關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財務(物)上違失案件,排除104及105年度因該部調查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違失案件,致各該年度案件數大幅增加外,如分為101至103年度、106至109年度等2段期間,則案件數分別介於34至40件間,及18至28件間,是以,106至109年度案件數相較101至103年度呈減少。此外,各類型違失案件類型以採購作業為主,如109年度21件違失案件中,採購作業9件,占比為42.86%。在政府資源有限情形下,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應請審計部持續加強查核工作,並督促各機關落實及發揮內稽內控機制,以發揮財務上之監督功能。" }, { "序號": "三十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李貴敏;曾銘宗;林德福", "連署人": "", "內容":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第1、2、3期共計編列5,599億元,經費極為龐大,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第3項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鑑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第1、2期已屆期,目前各機關正執行第3期特別預算,為使各機關能確實滾動檢討前2期所發生缺失,積極順利辦理第3期特別預算各項計畫,以發揮預算資源有效執行,爰要求審計部就依前揭特別條例規定,辦理審核工作結果等事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三十二",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李貴敏;林德福;曾銘宗", "連署人": "", "內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109年全國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案件,決標案件總計20萬2,319件,決標金額總計1兆7,817億餘元,其中以公開方式辦理招標之採購案件計17萬3,379件,占年度總採購件數比率達85.70%,採行最有利標(含準用及參考)決標原則之採購案件共5萬7,033件,占年度總採購件數比率28.19%,決標金額5,485億餘元,占年度總採購決標金額比率30.78%,105至109年度決標件數比率24.81%上升至28.19%,決標金額比率20.09%攀升至30.78%,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各機關最有利標異常案件計95件,鑑於採行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係為避免採低價搶標,審計部於111年度預算書總說明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其中法定職責審計、價值創造審計2項工作計畫均列有考核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績效重要計畫項目,顯見審計部積極發揮績效審計功能,爰應請審計部就109年度中央機關採購案件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辦理其必要性相關查核工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三十三",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李貴敏;林德福;曾銘宗", "連署人": "", "內容": "決算法第23及24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及審核政府總決算,審計法第34條規定,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公務機關重要審核意見,僅附有對108年度重要審核意見追蹤查核情形,並未列明107年度及以往年度尚未完成改善重要審核意見追蹤查核情形,為使各機關能確實對審計部提出重要審核意見檢討改進,強化政府施政效能,爰應請審計部建立持續追蹤查核機制,並於110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附109年度重要審核意見追蹤查核情形,對於108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依審計部重要審核意見完成改善者,應列管追蹤查核。" }, { "序號": "三十四",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李貴敏;林德福;曾銘宗", "連署人": "", "內容": "作為公民參與與民主深化之一環,公民參與審計(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Audit)正受民主國家所重視,然,國際學者亦提出預警,擴大公民參與雖有助民主深化,但若設計有缺陷或配套之基礎建設未臻完備,亦可造成「公民參與落差」(participation gap),使得強勢團體聲量更為顯著,而弱勢團體的意見進一步被邊緣。111年度審計部預算總說明施政目標與重點,內有「適時精進資訊溝通策略,深化公民參與審計作為」。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營運「參與審計」專區,迄今已達成123案,3案正在進行中。參與審計政策實施至今,案量已具初步規模,審計部應著手整理與檢討實施經驗,作為下一階段改善,為利弱勢公民參與審計,爰要求審計部依據現階段參與審計執行狀況,提出精進參與審計與降低公民參與落差之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歲出歲入": null, "款": null, "項": null, "提案結論": null, "提案人": "賴士葆;林德福;曾銘宗", "連署人": "", "內容": "111年度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1,300萬元,較110年度增加1,293萬元,列有辦公室裝修工程等費用;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3,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林楚茵", "連署人": "鍾佳濱;郭國文", "內容": "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9萬元,因電動汽車廠牌眾多,卻僅提供同一廠牌之汽車充電樁,有礙電動車多元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2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電動汽車充電樁使用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二",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3,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沈發惠;林楚茵;鍾佳濱", "連署人": "", "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整合綠色債券、可持續發展債券及社會責任債券,於110年4月29日公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並於110年5月18日正式啟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專板,積極發展我國債券市場。至10月25日止,包括社會效益投資計畫之可持續發展債券發行已達10檔,社會責任債券則達6檔,有助於投入基礎生活設施、社會住宅、照顧弱勢等公共領域之資金需求,其目標應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規範趨於一致。惟查,依據該要點規定,可持續發展債券及社會責任債券需送交社會效益投資計畫,其投資計畫書之審查,與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揭櫫之社會責任債券原則(SBP)一致,應包括資金用途(如可負擔的住宅,關於社會住宅、危老建築更新等專案)、資金使用對象(如用於低收入、弱勢青年、老年人口、婦女等目標族群),但目前上檔之可持續債券及社會責任債券,其社會效益投資計畫書雖經第三方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限確信報告,但內容僅敘明使用資金用途,未揭示規劃使用之可能專案、目標族群,且僅以專案數或資金投入戶數作為期中評估投資計畫效益之指標,恐造成外界誤解該等債券與其投資計畫實際內容未必相符,原有之社會責任本質難以彰顯,甚而淪為發債機構藉機漂綠或炒作之金融商品。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督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發行債券之金融機構,於申請、審核及發債之流程再加精進,加強第三方認證作為,以明確該等社會投資計畫於執行時,資金確實運用於社會責任之績效標準,同時參考政府相關政策定義,並於執行計畫時加強內控,以達成原始發債之目標。" }, { "序號": "三",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3,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曾銘宗;李貴敏;賴士葆", "連署人": "", "內容": "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0年4月底止,我國流通在外綠色債券發行金額為1,538億餘元,其中沃旭能源及法國興業銀行等國外民營企業或銀行,合計發行檔數22檔,發行金額659億餘元,約占我國綠色債券發行檔數及金額之43.14%及42.85%,至本國企業及銀行,若扣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營事業,發行檔數19檔(37.25%)、發行金額496億餘元(32.29%),發行綠色債券情形落後國外發行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議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有效擴增綠色債券規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四",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3,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曾銘宗;李貴敏;賴士葆", "連署人": "", "內容": "近期非法業者以電話、簡訊或LINE推薦飆股、未上市櫃股票或邀請開立帳戶等事件頻傳,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110年截至9月17日止,相關檢舉案件高達203案,為防堵金融投資詐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積極蒐集事證,並與相關單位研謀因應措施,俾維護投資人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五",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3,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曾銘宗;李貴敏;賴士葆", "連署人": "", "內容": "台灣創新板與戰略新板於110年7月20日開設,110年3月國內第一家新創獨角獸沛星互動科技(Appier)於日本掛牌,睿能創意公司(Gogoro)於9月16日宣布將赴美國掛牌,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9月底止,戰略新板僅1家公司掛牌,創新板仍未有公司掛牌,顯見市場反應不如預期,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滾動檢討制度,視個板的運作狀況與業界實務需求,研謀精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 { "序號": "六",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3,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林楚茵;鍾佳濱;郭國文", "連署人": "", "內容": "針對台灣基金投資中國共軍背景之事業,經110年7月媒體披露後,部分投信基金遵守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出清,但是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調查,直至9月30日止仍有8檔基金未出清,投資金額高達4億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台灣基金投資中國共軍尚無強制力,僅能依ESG守則請業者自律,又因怕影響投信競爭力而拒絕制定投資黑名單。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仿美國作法,研議可要求投信基金不得投資具政治風險、違反ESG原則之事業的強制性措施,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七",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3,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林楚茵;沈發惠;鍾佳濱", "連署人": "", "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規劃參考TCFD強化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書之ESG資訊揭露,卻未公告明確指引,導致企業CSR報告書淪為作文比賽,例如將企業舉辦家庭日納入碳中和計算、因疫情無法搭飛機出國而視為減碳政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依據TCFD指標,在公司治理、氣候風險策略、風險管理、評估指標上提供明確指引,使企業編製年報、CSR報告書時得以有規則可循,精準接軌國際標準,保障投資人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八",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3,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鍾佳濱;林德福", "內容": "現行我國針對上市櫃公司之ESG資訊透明規定,於「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及「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中,皆僅有規定上櫃上市公司中的特定產業、大型企業必須主動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且僅針對特定產業須經由第三方認證。為持續推動永續環境發展,擴大民間企業社會責任及接軌國際標準,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評估國內所有產業面向及股本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皆應主動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且皆應取得驗證之可能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九",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3,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鍾佳濱;林德福", "內容": "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73萬6千元,係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統計,100至109年度申請上市(櫃)公司家數連年遞減,從100年度的95家減少至109年度的40家;且相同期間之登錄興櫃公司也從85家跌至44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認為近期上市櫃申請家數減少原因為美中貿易戰、英國脫歐、香港反送中條例等國際政經因素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致,然鑑於資本市場面臨全球競爭,我國資本市場對企業的吸引力也在近10年間出現警訊,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允宜研謀改善現況,增加優質企業掛牌,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以利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 }, { "序號": "十",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3,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鍾佳濱;林德福", "內容": "111年度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73萬6千元,係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安全交易,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國政府推行財政與貨幣寬鬆政策,隨著大量資金注入市場,全球股市交易熱絡,我國集中市場及櫃買市場交易總成交量各較109年度增加74.30%及56.18%,然就近期證券市場違約交割情形,截至110年7月底止,違約總金額已較109年全年度增加7億8,442萬元;當沖交易違約金額則較109年度增加8,400萬元。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稱違約金額占整體市場成交值比重未有明顯異常變化,惟投資人若未依法履行交割,恐破壞其他投資人對交易市場之信賴,進而影響市場穩定性,為維持市場秩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提出實際風險管理措施,輔以向年輕投資人加強投資股市之風險意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3,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鍾佳濱;林德福", "內容": "為因應投資人避險及期貨交易需求,政府主導成立期貨交易所提供集中交易市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亦於111年度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下第6點列有提高期貨市場效率,擴大期貨業經營範圍及保障安全。惟我國交易量國際排名卻有下降情事。據美國期貨業協會交易量調查報告顯示,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量國際排名自2018年下降2名,而同期間中國大陸交易所及韓國交易所則概呈上升之趨勢,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已推出多樣新商品並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因應,然我國國際排名仍較2018年下降,顯見我國期貨市場仍有發展隱憂,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議如何提升市場競爭力,持續關注國際趨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郭國文;鍾佳濱;林楚茵", "連署人": "", "內容": "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編列「業務費」編列624萬1千元,係辦理保險業財務及清償能力,各類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7月宣布,將以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為架構研訂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並預計於115年實施。鑑於ICS規定與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於資產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存有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規劃採循序漸進導入,分三階段逐步推動ICS,並已修正部分規定,以提升保險業者資本品質,惟109年底有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資本不足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持續關注各業者財務業務狀況,以利將來順利接軌ICS。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強輔導業者接軌ICS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二",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林楚茵", "連署人": "鍾佳濱;郭國文", "內容": "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編列「業務費」共624萬1千元,用於檢討相關規範以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增加保險商品的多元性、投保便利性、提升住宅地震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之保障。鑑於地震火災等意外猝不及防,保單全面電子化應加速推動。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年度施政目標第一項為鼓勵保險業推動電子保單認證,然保單電子化推動業務卻未被納入「保險監理」之預期成果。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督促主管機關加速全面保單電子化完成率,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三",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林楚茵", "連署人": "鍾佳濱;郭國文", "內容": "109年10月監察委員王幼玲調查全國身心障礙人士保單投保率情形,統計發現平均每名障礙者投保不到0.2張,因而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討對障礙者投保受阻之情形。經於110年3月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身障團體召開協調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研擬促進基層保險員招攬身障者投保之可行方案,事過半年仍無具體作法,嚴重影響障礙者投保權益。爰此,凍結第2目「保險監理」之「業務費」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政策推動時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四",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沈發惠;林楚茵;鍾佳濱", "連署人": "", "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網站及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書第8頁,有關保險監理工作計畫項下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配合行政院及教育部所推動之向山致敬政策以及行政院及海洋委員會所規劃之向海致敬政策,請保險業提供多元化之保險商品,以強化山區及海域活動之綜合保險。然甫於110年10月發生之新北市雙溪區虎豹潭活動落水失蹤意外,卻發生參與者家屬稱,並不清楚該活動是否有投保之情事,凸顯對於山區及海域活動之保險教育宣導實有精進之必要,爰凍結第2目「保險監理」之「業務費」624萬1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五",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高嘉瑜", "連署人": "張其祿;林楚茵", "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年度施政計畫為推動IFRS 17,預計在115年於我國正式啟用,但對於IFRS 17對產業衝擊程度、保險業接軌此系統會產生多少系統轉換成本、保險業者需要增資以及對保險市場及商品產生多少改變、對於各保險業者內部會計部門是否能完全適應IFRS 17之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資訊均尚未揭露完全。對於許多業者而言,需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積極輔導。爰凍結第2目「保險監理」之「業務費」624萬1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輔導業者計畫與報告以及相關資訊揭露報告,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 "序號": "六",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曾銘宗;賴士葆;李貴敏", "連署人": "", "內容": "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107至109年度金融消費者提出申訴案件及申請評議案件中,逾七成係保險爭議,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其爭議原因,壽險業主要為必要性醫療之認定及業務招攬爭議,產險業主要為理賠金額及殘廢等級認定,保險輔助人主要為業務招攬爭議等,顯示部分金融業者基於自身業績考量,未善盡銷售適合度考量之義務,或向消費者詳為說明理賠標準及產品風險,致產生消費爭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督促金融業者遵守相關自律規範及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以降低金融消費糾紛,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七",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曾銘宗;賴士葆;李貴敏", "連署人": "", "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7月宣布將於5年內分3階段漸進式推動接軌ICS 2.0版,規劃國內壽險業者於115年全面適用新一代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制度,惟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止,我國壽險公司計23家,其中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BC分別為164.37%及176.42%,已達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規範之資本不足等級;又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壽險公司RBC自107年度起連續2年下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壽險公司109年度RBC較108年度下降,各該壽險公司資本適足性不足或趨劣,影響風險承擔能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積極督導保險業者研謀強化資本結構之因應方案,俾健全經營體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八",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李貴敏;曾銘宗;賴士葆", "連署人": "", "內容":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106年5月18日發布IFRS 17,我國接軌時程預計以115年再實施為原則。有關IFRS 17係規範保險合約之認列衡量表達,主要影響部分為保險負債,以類似公允價值方式衡量,與目前以類似攤銷後成本之衡量方式有所差異。惟歷年來保險負債情形,壽險及產險保險負債逐年攀升,110年6月底分別為26兆6,042億8,400萬元、2,416億2,300萬元,總計\t26兆8,459億0,700萬元,金額極為龐鉅,未來IFRS 17實施勢將有所衝擊。除對保險業負債評估外,對商品結構亦產生相當影響,且公報衡量方式需運用大量經驗統計資料,並於資訊系統保留各期數據,將大幅提高對精算資訊系統之依賴,另準備金提存部分,如業者有強化需求,當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準備補強計畫,預留準備金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組成專案小組並研擬各項措施積極協助業者導入,截至109年第1季已建立初版資料需求盤點。有鑑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預計於115年實施,將影響保險負債評量、商品精算、資訊系統及責任準備金提存等;業者保險負債金額龐鉅,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積極持續督促業者逐步落實調整,預為估列準備金提存數,俾順利接軌,降低衝擊。" }, { "序號": "九",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鍾佳濱;林楚茵;郭國文", "連署人": "", "內容": "近年來,保險業可運用資金辦理公共投資占比相對較低,以壽險業為例,10年來可運用資金比率均不到0.3%。依110年4月衛生福利部次長李麗芬表示,推估到119年,對長照住宿需求人數會達到17.5萬人,以109年度現有供給床位數是13.3萬床,還有4.2萬床要布建,顯見引進民間資金加速政府提供長照服務勢在必行。雖110年5月保險法修法,放寬保險資金辦理公共投資,可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提升至三分之二席次,且可派任專任經理人。但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仍有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之限制。惟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保險業資金仍可投資經營社會福利工作事業所需之設施。因此,如何引入保險資金投入長照服務機構經營相關事業所需之設施,以降低長照基礎建設初期所需投入之資金壓力,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再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將於近期修法,引入PFI模式,或可助於過往保險資金囿於長期報酬率不符其資金成本,而不願投入公共建設之困境。爰此,為提升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長照機構之目的,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訂定相關策進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鍾佳濱;林楚茵", "連署人": "郭國文", "內容": "有鑑於目前住宅火災,雖有商業保險可供住戶投保,但不論是賠償財產損失的住宅火災保險或賠償人體傷亡的住宅第三人責任險,都非屬法規要求強制投保之保險,與有法源依據的汽機車強制險不同。而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截至109年底,全台住宅總戶數約895萬戶,火險覆蓋率卻僅有36%。汽機車事故與住宅災害性質相似,都會造成財產損失及危害第三人之人身安全。汽機車有政策性強制險為人體傷亡賠償提供保障,但住宅則只能仰賴住戶自行投保商業保險來分散風險。強制要求屋主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以避免災害發生後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具有正當性及高度公益性,應透過立法推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會同內政部營建署研議立法或修法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之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鍾佳濱;林楚茵", "連署人": "郭國文", "內容": "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109年共計有1萬2,799件評議及申訴案件,其中屬於保險業務爭議就高達74.31%,且又以業務招攬爭議最普遍(9.02%)。然而,對於違反業務規定者,現行保險法僅處以保險業罰鍰,另再由保險業自行以內部管理規定,給予停止招攬業務3個月至1年之處分。查醫師法、律師法對於醫師、律師之懲戒規定,皆有命被懲戒人接受繼續教育或倫理規範研習之規定,為了有效落實保險監理,同時透過懲處及在職教育改善保險業違規情形,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議修法或訂定辦法,增列針對違規行為人及對其有監督管理責任之負責人,強制進行講習教育之規定,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二",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郭國文;鍾佳濱;林楚茵", "連署人": "", "內容": "我國保險業者因資金去化不易,往往大量投資國外股債,據統計109年底壽險業於國外投資數為18兆5,510億元,約占運用資金比率64.7%、產險業於國外投資數為609億元,約占運用資金比率20.3%,而保險業者所投資之國外項目主要為債權、股票及基金等金融商品,其風險與國際金融情勢、匯率、利率連動,又近年因疫情影響,各國紛紛實施貨幣寬鬆政策,造成匯率波動,壽險業匯兌損失龐鉅。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保險業者投資國外受匯率影響之情形,進行嚴格管控,並督促保險業者加強避險措施,落實風險管控。" }, { "序號": "十三",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郭國文;鍾佳濱;林楚茵", "連署人": "", "內容": "因近年台幣升值強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中央銀行穩定匯率,於110年3月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將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的外幣保單準備金由原本35%調高至40%,然而此類外幣保單皆以外幣計價,且匯兌風險由保戶承擔,縱使保單投資獲利,台幣匯率優勢情況下,保戶仍可能因匯率波動造成損失,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相關壽險業者銷售外幣保單時,應加強外幣保單銷售規範,強調揭露匯兌風險等配套措施,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之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四",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郭國文;鍾佳濱;林楚茵", "連署人": "", "內容": "110年5月時受國內疫情升級為三級影響,各行業急需紓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即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加入紓困,提供每一位保戶(要保人)最高10萬元借貸額度、利率1.28%之優惠貸款,截至110年度9月底為止,共有16萬人申請,核貸總金額142億元,而其中約有六成是上有老下有小經濟負擔重的三明治族,顯示此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提出之方案,確實幫助民眾需求,為使壽險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幫助更多保戶減輕經濟負擔,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比照勞工保險一年一度紓困貸款,將此類小額低利保單借款方案常態化,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五",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郭國文;鍾佳濱;林楚茵", "連署人": "", "內容":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0月21日於行政院第3774次會議提出微型保險推動成效與展望報告,報告中提到目前仍有31%民眾一張壽險保單都沒有,因此低保費、投保程序簡便、保險期間一年可續保的微型保險是為解決方法,其中可投保的10大類對象包含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農漁民、身心障礙者等,然而微型保險推動至今,有效契約人數也僅48.9萬人,覆蓋率遠遠不足,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110年4月時曾表示微型保險應轉化為全民保險,顯見微型保險推廣仍有努力空間,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微型保險提出加速推廣及深化方案,並將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六",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郭國文;鍾佳濱;林楚茵", "連署人": "", "內容": "近日全台各地火災頻傳,然而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我國108年住宅火險投保率為34.5%,且其投保原因多為屋主申辦房貸時,銀行要求投保住宅火險,對於火險覆蓋率偏低狀況,顯示我國民眾對於住宅火災風險意識不足,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加強民眾風險意識宣導,邀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擬如何提高住宅火險覆蓋率,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七",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張其祿;鍾佳濱", "連署人": "林德福", "內容": "有鑑於政府為彌補社會保險或福利不足之處,另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共同針對經濟弱勢民眾或特定身分者藉由小額保費支出,推出微型保險,保障弱勢者因發生死亡或失能等等有保險給付,以人身保險為主。近期,高雄城中城大樓發生大火意外,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10年10月14日初步統計,由於住戶多為社會或經濟弱勢族群,住戶僅有9戶投保住宅火災保險。從城中城案例可看出,財產上損失,也可能造成弱勢者因意外而陷入更深的經濟危機。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與相關涉及部會研議財產保險納入微型保險之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八",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鍾佳濱;林德福", "內容": "為使弱勢民眾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特推動微型保險,並分為人壽、傷害、傷害醫療三種類型的微型保險。然經查,市面上販售之微型保險類型仍以傷害、團體保險居多,民眾可選擇性較低,不易獲得基本保險保障。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現行已承作微型保險之保險業者進行調查,了解市面上提供人壽、傷害、傷害醫療三種類型微型保險之家數為何,全國三種類型微型保險個別投保件數、給付件數及給付金額為何,並應研議加強鼓勵各家保險業者擴大微型保險之承作範圍,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十九",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鍾佳濱;林德福", "內容": "因應全球淨零碳排的趨勢,國內已有保險業者於營運與服務上推動落實各項永續低碳行動方案,將財產保險服務的碳足跡進一步分析,導入PAS 2060碳中和實施標準,經第三方查證後實現電子保單碳中和。查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之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列有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因應全球減碳趨勢,我國保險業者也應積極推動減碳、協助社會朝向低碳經濟轉型,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督導保險業者推動全面落實保單電子化,並於營運服務上落實永續發展理念,以實現綠色金融之願景,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二十",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鍾佳濱;林德福", "內容": "為順應時代潮流及消費者便利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自103年起開放線上投保,網路投保件數於近年雖有成長,惟投保率及保費收入所占比重仍偏低,110年度產險業及壽險業網路投保保費收入占總保費分別為1%及0.02%。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之施政目標與重點列有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網路投保,提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效能。鑑於全球疫情尚未趨緩及全球金融數位轉型趨勢,應提供國內民眾更多元、即時的投保方式,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提升網路投保比率」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序號": "二十一", "預算年度": "111", "預算部分":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歲出歲入": "歲出部分", "款": 23, "項": 4, "提案結論": "通過",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鍾佳濱;林德福", "內容": "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占資金運用總額比率自108至110年分別為66.6%、64.7%、65.2%,占比皆逾六成,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占比甚高,以107至109年所產生之匯率損益來看,分別為負2,810億元、負2,410億元、負5,818億元,金額甚鉅。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保險業者於國外投資項目主要為債券、股票及基金等金融商品,其風險與國際金融情勢、匯率、利率高度連動,近期更因美國貨幣政策造成匯率波動,對壽險業造成鉅額影響,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加強管控壽險業者國外投資占比,以保障我國保險業財務效益及安全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